上诉人(原审第三人)L•安扎尼(x•x),男,意大利共和国国籍,X年X月X日出生,住意大利共和国x市x街X号。
委托代理人汪瑜,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O•安扎尼(x•x),男,意大利共和国国籍,X年X月X日出生,住意大利共和国x市x街X号。
委托代理人汪瑜,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原告良将制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彰化县X乡X村口庄街X之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L•安扎尼、O•安扎尼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L•安扎尼、O•安扎尼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L•安扎尼、O•安扎尼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本案当事人按照本院(2005)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中确定的比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