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开发区凤翔三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弗莱明•霍飞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真,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敏,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北京明德行装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麦斯得尔家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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