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南里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乐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皆察日化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伟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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