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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便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造成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夫妻为家务经常生气。被告婚后对家务不管不问,一点义务也不尽。由于双方年龄差别大,也根本没有什么共同语言。我因身体不好,找被告的主要原因就是能照顾我,老来有个伴,但被告根本不管我,自2002年春在不与我商量的情况下一走了之,剩我一个人在家无依无靠。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8月25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份,被告未与原告商量,自行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有音信,也没有和原告联系。

本院认为:夫妻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差。被告于2002年外出,至今未归,也没有和原告联系。其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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