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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妇女杂志社诉西安创美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546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5469号

原告职业女性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中兴嘉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常务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创美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鹏豪大厦X室。

被告北京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富瑞苑C座。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职业女性杂志社诉被告西安创美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广播电视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职业女性杂志社于200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创美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广播电视报社的起诉的申请。其理由是:原告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职业女性杂志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职业女性杂志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由职业女性杂志社负担60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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