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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星辰远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93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9315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英家坟X号(盛德亚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星辰远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北二条十三号院门市南房。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红坤,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北京星辰远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人力行政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北斗七星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北京北斗七星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北京晚报广告部法律事务专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北京星辰远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远东公司)、被告北京北斗七星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3年8月19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华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星辰远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斗七星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百零五元。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梅

代理审判员贾冬梅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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