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豫x-豫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乘坐崔某、罗某乙。车沿驻南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春水镇X路段时,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前方同方向的侯平重驾驶的畜力车(上乘秦某)相碰撞。造成畜力车损坏,秦某受伤,侯平重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秦某、崔某、罗某乙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者照片、泌阳县公安局尸检报告,泌阳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书,(2011)驻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豫x-豫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乘坐崔某、罗某乙。车沿驻南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春水镇X路段时,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前方同方向的侯平重驾驶的畜力车(上乘秦某)相碰撞。造成畜力车损坏,秦某受伤,侯平重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意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0000元,并以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崔某、罗某乙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者照片、泌阳县公安局尸检报告,泌阳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书,(2011)驻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罗某甲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本案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平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