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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强迫卖淫、强奸罪、被告人郑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男,农民,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农民,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徐某某,男。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强迫卖淫、强奸罪、被告人郑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岗山、蒋某生组成的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赵江林担任记录。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郑某某与唐某军(另案处理)三人商量后,虚构以郑某某借了唐某军的钱为由,将唐某风、彭某某骗至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村的山上,采取殴打、威胁手段要唐某风、彭某某卖淫帮郑某某还钱,唐某乙、彭某某被殴打被迫同意卖淫后,在水晶深村的山上唐某甲、唐某军分别对彭某某、唐某乙进行了强奸,第二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强行将彭某某带至本县X镇风华大酒店卖淫。后彭某某趁人不注意时跑出酒店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某、唐某乙的陈某,证人陈某、蒋某某的证言,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及指认笔录及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郑某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妇女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因尚有同案犯未归案,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唐某甲、郑某某在强迫卖淫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张某某提出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某

人民陪审员蒋某生

人民陪审员刘岗山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江林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6、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7、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8、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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