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1201。
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樱花七星文化交流中心第十二音像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审被告天津音像出版社(天津音像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珺
上诉人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该公司的住所地和制作光碟的行为地均在河南省郑州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崔某服从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第一被告北京樱花七星文化交流中心第十二音像店的住所地和其被控销售侵权制品的行为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四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晓冰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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