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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140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14095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毅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街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22元(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审判员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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