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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格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时运捷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5)高某终字第15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格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中联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运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盛地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亚红,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博格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格朗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北京时运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运捷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27日,时运捷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一直在市场上销售DB-2000产品。2000年12月12日,时运捷公司向北京帝特马数控设备公司销售了1台DB-2000产品,单价(不含税)为1068.38元。2001年5月15日,时运捷公司向北京泰晟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2台DB-2000产品,单价(不含税)为1025.64元。2001年8月24日,时运捷公司向北京大恒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7台DB-2000产品,单价(不含税)为1068.38元。2001年11月23日,时运捷公司向北京市时代时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20台DB-2000产品,单价(不含税)为982.91元。

2003年10月15日,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向时运捷公司颁发了《新产品证书》,其中注明产品名称为“智能型变频恒压供水模糊控制器”。2003年1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时运捷公司颁发了《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其中注明标准代号及名称为:Q/x-x-2000系列智能型变频恒压供水模糊控制器;同日,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时运捷公司颁发了《产品标准登记卡》,其中注明产品名称为:x系列智能型变频恒压供水模糊控制器,产品标准编号为:Q/x-2003,产品标准名称为:x系列智能型变频恒压供水模糊控制器。

时运捷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其对DB-2000产品的主控CPU的核心软件与键盘CPU软件内的通信协议软件享有著作权,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载有DB-2000产品的主控CPU的核心软件与键盘CPU软件内的通信协议软件的源程序的光盘,但申请对该证据进行保密。二审审理过程中,时运捷公司称,其主张对DB-2000的主控CPU的核心软件与键盘CPU软件内的通信协议软件的4.12版本享有著作权,并主张该版本的软件的源程序光盘即为一审中提交的源程序光盘,该版本的软件的完成时间为2004年2月9日。

2004年3月17日,博格朗公司成立。

2004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监督时运捷公司的代理人到博格朗公司处,以1350元的价格购买了DB-x型变频恒压供水控制器一台,其中附有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手册各一份,并未注明其中的主控CPU的核心软件、键盘CPU软件内的通信协议软件及使用手册的著作权人是时运捷公司。

2004年11月26日,时运捷公司代理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打印了博格朗公司网站(网址为://www.x.com)中相关网页,其中有博格朗公司的DB-3000变频恒压供水控制器的产品特点、技术参数、按键功能、故障检修、端子功能说明和照片等内容,并未注明其中的主控CPU的核心软件、键盘CPU软件内的通信协议软件及使用手册的著作权人是时运捷公司。

博格朗公司称,其首次销售DB-3000产品的时间为2004年7月8日,至2005年7月29日共销售了18台,总金额为x元。

2004年3月25日,博格朗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昌宁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宁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其中约定:昌宁公司拥有BO-x恒压供水模糊控制器的生产技术,博格朗公司同意该生产技术作价人民币x元;昌宁公司应在协议签署后的第三天内将BO-x恒压供水模糊控制器现有的生产技术资料、辅助技术等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全面地移交给博格朗公司,并提供指导;协议签订后,BO-x恒压供水模糊控制器的生产技术归被告所有,昌宁公司不得将该生产技术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或作价入股;昌宁公司转让的BO-x恒压供水模糊控制器生产技术须经博格朗公司验收,一个月内达到昌宁公司现有的技术指标。

时运捷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称,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说明书系针对DB-2000产品的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是涉案软件的体征。经法院比对,博格朗公司的DB-3000的产品使用手册的内容与时运捷公司的DB-2000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博格朗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北京时运捷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的DB-2000产品的主控CPU的核心软件与键盘CPU软件内的通信协议软件及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人;

二、北京博格朗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北京时运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三万元整,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付清(已付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及的DB-2000产品的主控CPU的核心软件与键盘CPU软件内的通信协议软件及产品说明书再无其他争议;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就今后DB-2000产品的主控CPU的核心软件与键盘CPU软件内的通信协议软件及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及合作事宜另行签订协议书;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三十五元,由北京时运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三十五元,由北京博格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ОО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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