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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新疆人民出版社等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88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88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华出版社图书策划中心策划编辑,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人民出版社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疆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X号广源大厦X室,现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北京印象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疆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人民出版社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人民出版社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新疆人民出版社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亦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杨某某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及反诉原告新疆人民出版社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新疆人民出版社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新疆人民出版社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杨某某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二百六十一元(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零九元五角,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新疆人民出版社图书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雅居上图书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零四元七角五分(已交纳)。

审判长李颖

人民陪审员陈荣军人民陪审员刘凤美

二ΟΟ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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