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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海民初字第109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0965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西电影制片厂编剧,住(略)。

被告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乙X号北京寿松饭店X室。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璇,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04年4月23日,赵某某、李东东、马京生与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嘉业公司)分别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三人为中联嘉业公司改编创作30集电视连续剧《玫瑰绽放的年代》,赵某某负责第11集至20集剧本的写作。赵某某诉称,合同签订后,赵某某完成了第11集至20集剧本分集大纲创作,并交付给中联嘉业公司。中联嘉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万元稿酬,故诉请法院判令中联嘉业公司支付稿酬2万元及该款项的利息。经询,中联嘉业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赵某某稿酬一万五千元,于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三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二OO六年六月九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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