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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84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8413号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五五五大厦1304-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月琴,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大风)诉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亚)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升大风的委托代理人戎朝,被告中广亚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叶月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升大风诉称,我公司系花儿乐队CD《花季王某》的录音制作者,该CD内含《嘻唰唰》、《童话生死恋》、《你愿意做我女友吗》、《我们能不能不分手》、《天子第一宠》、《吻痕》、《化蝶飞》、《红线》、《GOGO!大暴走》、《星囚歌剧》、《我去!》、《好开始》12首歌曲,我公司对上述12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中广亚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catv.net)向公众提供上述12首歌曲的wma文件下载服务,侵犯了我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广亚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7.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

被告中广亚辩称,《嘻唰唰》、《童话生死恋》、《我们能不能不分手》、《天子第一宠》、《化蝶飞》、《红线》、《星囚歌剧》、《好开始》8首歌曲,或是其词曲改编自其他作者,或是媒体已公开报道词曲作者涉嫌抄袭,或是媒体已公开报道词曲作者与他人分享著作权,故步升大风主张对以上8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存在权利瑕疵,但我公司对步升大风对涉案其余4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不持异议。我公司在经营的网站提供涉案12首歌曲的wma文件下载服务仅为供网络用户欣赏和评析,我公司并未因此获利,且步升大风提出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我公司不同意步升大风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1月1日,案外人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步升)与案外人花儿乐队(郭阳、王某博、石醒宁、张伟)签订艺员唱片管理合约,约定花儿乐队成员不可撤销地委任上海步升为其在合约期间内的唯一唱片管理权利人,唱片管理系指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唱片系指涵盖卡带、CD、VCD、DVD、录影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协议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2005年1月1日,上海步升与步升大风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上海步升将其因与花儿乐队成员签订合约所获得的制作唱片的“全世界永久性出版发行并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该合约唱片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给步升大风;自2005年1月1日起,步升大风获得花儿乐队成员因原与上海步升签订合约而制作的该合约唱片的录音制作者权,享有在全世界永久性出版发行并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花儿乐队CD《花季王某》的全部、完整、原始录音制作者权及之后依照合约制作的所有新专辑的全部、完整、原始录音制作者权。

花儿乐队CD《花季王某》于2005年出版,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P©2004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内含《嘻唰唰》、《童话生死恋》、《你愿意做我女友吗》、《我们能不能不分手》、《天子第一宠》、《吻痕》、《化蝶飞》、《红线》、《GOGO!大暴走》、《星囚歌剧》、《我去!》、《好开始》12首歌曲。

中广亚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catv.net)的冰锋音乐栏目向公众提供涉案12首歌曲的wma文件免费下载服务,且其认可涉案12首歌曲的wma文件与《花季王某》CD中的录音制品仅文件形式不同,内容完全一致。该网站的冰锋音乐栏目相关网页并未登载广告,中广亚称其上述行为仅为供网络用户免费欣赏和评析歌曲,并未因此获利。步升大风委托代理人戎朝于2005年10月21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中广亚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12首歌曲的wma文件下载服务一事进行证据保全。

步升大风曾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戎朝、翁才林两位律师的律师费上限为3万元。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该公证费系为本案及其他案件共同支出。

上述事实,有花儿乐队CD《花季王某》、上海步升与步升大风所签转让协议、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4)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2005)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6)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等陈述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花儿乐队CD《花季王某》的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均为“○P©2004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且上海步升已与相关表演者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由上海步升独家享有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唱片定义为涵盖卡带、CD、VCD、DVD、录像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而步升大风通过与上海步升签订转让协议,受让取得上海步升因与花儿乐队成员签订合约所获得的制作唱片的“全世界永久性出版发行并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该合约唱片的录音制作者权。虽中广亚持该CD中的歌曲《好开始》的词曲改编自其他作者之意见,但中广亚并未就该歌曲的相关词曲作者未授权步升大风使用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进行举证;且娱乐新闻报道内容并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或有效公证文书等所确认的事实,其真实性无法考证;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认步升大风对该CD中共计12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他人未经步升大风许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上述录音制品。

中广亚未经步升大风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12首歌曲的wma文件下载服务,此举必将阻碍步升大风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显属侵权。中广亚辩称其此举仅系为供网络用户免费欣赏和评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广亚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步升大风的经济损失,但因步升大风并未就其要求中广亚赔偿经济损失7.2万元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本院将综合考虑通常情况下相关录音制品的制作成本和利润、中广亚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步升大风的诉讼请求。中广亚对于步升大风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步升大风请求中广亚公开赔礼道歉,但因中广亚侵权只涉及步升大风的录音制作者权,该权利系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故步升大风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网址为www.catv.net)提供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12首歌曲录音制品的下载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一千六百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千四百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王某生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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