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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出某社等诉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录音制某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34号

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刚,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某,人民教育出某社版权处副处长,住(略)。

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住所地北京市X村X街X号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刚,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某,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经营管理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某,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某,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以下简称人教出某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以下简称人音出某社)诉被告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兴业)侵犯著作权及录音制某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教出某社和原告人音出某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成刚,原告人教出某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人音出某社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金某和被告中恒兴业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教出某社和原告人音出某社共同诉称,人教出某社系《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等48种教材的著作权人,且为与《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等4种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录音磁带4种;人音出某社则为与《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等44种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录音磁带44种;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对相关录音磁带享有录音制某者权。金某、中恒兴业系DEC中恒外语王x型多功能可视数码学习机产品(以下简称x产品)和DEC中恒OK8型情景学习王某品(以下简称OK8产品)之生产者,且先后在其4个网站(网址分别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和www.x.com)向x产品和OK8产品用户提供包含涉案48种教材和录音磁带内容的文件下载服务,x产品和OK8产品用户如使用相关产品播放所下载的涉案文件,可以在收听相关录音的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上显示相应的教材文字内容。且金某、中恒兴业在其x产品和OK8产品中亦内置部分涉案文件。金某、中恒兴业上述行为未经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许可,已侵犯了人教出某社对涉案48种教材享有的著作权和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对相关录音磁带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金某、中恒兴业停止侵权,在其上述4个网站删除所有涉案侵权文件,向人教出某社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向人音出某社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向人教出某社和人音出某社赔偿律师费1.6万元、购买x产品和OK8产品费用2660元、公证费1.43万元、海外取证费及翻译费x.7元,并在其上述4个网站和公开媒体上向人教出某社和人音出某社公开致歉。

被告金某辩称,人教出某社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单独享有涉案48种教材之著作权,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制某相关录音磁带已得到涉案48种教材所有著作权人之授权,故人教出某社和人音出某社所主张之权利均存在瑕疵。我公司系x产品和OK8产品生产者,同意对上述产品中内置的涉案文件承某责任,但我公司与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和www.x.com的网站均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对上述4个网站所载涉案文件承某责任。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之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其海外取证费及翻译费等支出某非为本案合理支出,故我公司不同意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恒兴业辩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和www.x.com的网站属于我公司,我公司同意对上述3个网站所载涉案文件承某责任,但我公司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对该网站所载涉案文件承某责任。我公司其他答辩意见同金某之答辩意见,不同意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某如下:

一、《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第1版,2004年5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教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31万字,印某数为13.5,印某为x-x册,定价为15.2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下)》第1版,2003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教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29万字,印某数为11.75,印某为1-7万册,定价为13.3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第1版,2004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教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29.7万字,印某数为12.75,印某为1-26.7万册(秋季),定价为7.9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10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下)》第1版,2005年11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教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31.9万字,印某数为12.25,印某为x-x册,定价为14.8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5年6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人教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字数为52.2万字,印某数为20.75,印某为1-9万册,定价为24.25元。

上述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均注明:本书根据《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和《全日制某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的精神,在1996年中英合编某高中英语(x:英方编某x:英方顾问N.J.H.x)的基础上修某而成的;本书由中外专家与教科书编某和设计人员合作编某而成,由人教出某社出某,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等。

人音出某社为与上述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和出某录音磁带5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音出某社名称。

二、《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0年3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第2版,2000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字数为30万字,印某数为11.5,印某为1-2万册,定价为11.1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0年11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下)》第2版,2000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字数为29万字,印某数为11,印某为1-10.5万册,定价为10.6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0年12月出某《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第2版,2001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字数为34万字,印某数为13,印某为1-2.5万册,定价为11.2元。

人音出某社为与上述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和出某录音磁带3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音出某社名称。

三、《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4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下)》第1版,2004年12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字数为24.8万字,印某数为13,印某为1-x册(2005春),定价为7.73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12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上)》第1版,2005年6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字数为25万字,印某数为13,印某为1-x册(2005秋),定价为11.16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11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下)》第1版,2003年10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字数为22万字,印某数为11.5,印某为(略)-(略)册(春季),定价为5.9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12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6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字数为39万字,印某数为17.5,印某为1-x册(2005秋),定价为9.8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四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4年6月湖北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字数为32万字,印某为14.5,印某为x-x册(2004秋),定价为10.97元。

上述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均注明:本书根据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某划署达成的协议,由联合国开发某划署提供资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任执行机构,人教出某社与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编某而成;本书由人教出某社编某人员、设计人员与英方作者、编某和设计人员合作编某而成;本书由人教出某社出某,按照协议规定,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等。

人音出某社为与上述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5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音出某社名称。

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第2版,2004年7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8万字,印某数为10,定价为12.3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第1版,2003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3.9万字,印某数为9,定价为11.2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八年级上册》第2版,2004年6月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20万字,印某数为9.25,定价为11.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11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八年级下册》第2版,2005年2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8万字,印某数为8.5,定价为10.65元。

上述4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另均注明:x!x.x©x’x(x.Ltd.)。

人教出某社于2005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九年级》第2版,2005年6月第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24万字,印某数为11.5,定价为14元。该书版权页另注明:x!x.x©x’x(x.Ltd.)。

人音出某社为与上述5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和出某录音磁带5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音出某社名称。

汤姆森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x.Ltd.)于1992年12月26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并于1997年4月1日更名为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x.Ltd.)。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1日出某授权委托书,主要涉案内容如下:该公司委托人教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为真正合法的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在中国进行和参与有关《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1》、《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2》、《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3》、《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4》、《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5》等教材的侵权讼争,这些教材的权利属该公司与人教出某社共同持有;韩某祥可委任人教出某社的受聘律师和/或中国籍雇员代理参与诉讼,代理范围可包括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证据、提出某偿请求、参与和解协商、提起诉讼和上诉、确某、放弃或修某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某行、参与有关强制某行的和解协商、签收法律文件以及为上述目的所做出某一切必要合法行为;该授权委托书所赋予的权利将一直具有全面效力和作用,直至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加以修某或撤销为止。

汤姆森国际出某公司(x.)于1994年5月26日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并于1999年5月12日更名为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x.)。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于2005年12月8日出某委托书,主要涉案内容如下:该集团委托人教出某社代表其处理发某在中国的有关《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1》、《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2》、《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3》、《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4》、《新目标(中国版)学生书本5》等教材的民事侵权诉讼,人教出某社有权进行再次委托,可委托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范围可包括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证据、提出某偿请求、提起诉讼和上诉、确某、放弃或修某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申请强制某行和强制某解、签收法律文件。

金某、中恒兴业称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所出某委托书的域外认证手续没有签封而对该份委托书之真实性提出某议,经本院核查,该份委托书的域外认证手续原件已加盖相关认证部门钢印某印某,且相关认证人员某名齐备,故本院认为该份委托书的域外认证手续具有真实性,并对金某、中恒兴业此项意见不予采信。

五、《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5月出某《x新派英语启蒙本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7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巴巴拉•霍耶尔著,印某数为6,印某为x-x册,定价为10.1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5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5月第8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克里斯蒂•凯•威廉斯著,印某数为7,印某为x-x册,定价为11.4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6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4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朱迪•梵拉孟迪著,字数为14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x-x册,定价为11.4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6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5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戴安•平克莉著,字数为10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x-x册,定价为11.4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6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5年6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艾伦•巴拉著,字数为14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x-x册,定价为11.4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10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伊丽莎白•克莱尔著,字数为11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1-2万册,定价为19.8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1年10月出某《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卡罗琳•班克斯著,字数为110千字,印某数为7,印某为1-2万册,定价为19.8元。

上述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x©x’x以及x:x(或1-6):x©x等。且上述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扉页均注明:x:x、x,且分别注明每种教材各自的“x”英文姓名,该姓名与上述每种教材版权页所注明的作者中文译名相对应。

人音出某社为与上述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7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音出某社和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名称,反面载有“本磁带由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提供,人音出某社出某”等字样。

培生教育集团(x.)即艾迪生-韦斯利-朗文公司(x)与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分别于2001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6日、7月26日签订7份合同,约定培生教育集团授予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在中国翻译、印某、出某和以图书形式销售x编某的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启蒙本至第某册,均为第2版)英文版本和简体中文版本的独家许可,期限均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月;除中国法定版权声明外,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还应在每册译本上印某版权声明并将培生教育集团作为原著出某人,版权声明形式为“译本版权©(出某年份)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和人教出某社(来自培生教育集团的作品原著英文书名),原著英文书名为x,x(或x-x)x,x,x©2000,x,与原著出某人培生教育集团,即艾迪生-韦斯利-朗文公司协议出某”;版权规定对本协议而言是实质性的,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许可以在译本中包含正确某版权声明为条件;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译本的完整版权始终属于版权持有人,仅仅受制某本协议项下授予的权利;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应获得译本版权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上述版权等。

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甲方)与人教出某社(乙方)分别于2001年5月14日、10月8日签订4份协作出某协议,约定甲方享有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启蒙本至第某册)以及3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启蒙本至第某册)听力磁带等的原始版权或已获得原始版权人之授权;乙方负责上述作品英文版本和简体中文版本之翻译、修某、编某、排版等有关前期费用;乙方被授予在中国(不含港澳台)独家协作出某和发某上述作品之权利;甲方负责承某纸张、印某、装订、版权持有者版税、原版作者版税等费用;乙方确某双方名称、商标明显标注于每册书封面、书脊、版权页;乙方承某甲方系上述作品最初出某商,且应在每册书上加印某权通告,该通告形式为“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和人教出某社出某的英文/简体中文版本之版权©(乙方首次出某年份)(来自著作所有人版本的原版英文书名),原版英文书名为名称、版本、作者、版权©年份,版权所有,与最初出某人艾迪生-韦斯利-朗文公司,即培生教育集团协定出某发某”;甲方和乙方为上述作品的英文/简体中文版本的协作版权所有者等。

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于2003年4月23日更名为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祝于2006年4月12日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表该公司出某委托(授权)书,委托人教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为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发某所有针对《x(3-6册)》等教材出某上之版权侵权行为,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提起前赔偿请求、承某、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强制某行、执行和解。该委托(授权)书同时明示具有转委托权,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直至本人终止委托为止,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做之一切合法行为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之手续,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均予以承某。

六、《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第1版,2005年9月第1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0万字,印某数为5,定价为6.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第1版,2005年5月第9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0万字,印某数为5,定价为6.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第1版,2005年5月第8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12万字,印某数为6,定价为7.5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第1版,2005年5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定价为7.5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活动手册》第1版,2006年4月第1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4.125,定价为7.1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活动手册》第1版,2006年4月第1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4.125,定价为7.1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活动手册》第1版,2005年2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4.125,定价为7.1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活动手册》第1版,2005年2月第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4.25,定价为7.3元。

上述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之封底均载有“x©x&x’x”等字样。

人音出某社为与上述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8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音出某社和x朗文名称,反面载有“全部录音由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提供”、“朗文(x)为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所拥有之商标”等字样。

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甲方)与人教出某社(乙方)于2001年8月3日签订协作出某协议,约定甲方享有4种《灵通少儿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及听力磁带(第某册至第某册)、4种《灵通少儿英语活动手册》系列教材及听力磁带(第某册至第某册)等的原始版权或已获得原始版权人之授权;乙方负责上述作品英文版本和简体中文版本之翻译、修某、编某、排版等有关前期费用;乙方被授予在中国(不含港澳台)独家协作出某和发某上述作品之权利;甲方负责承某纸张、印某、装订、版权持有者版税、原版作者版税等费用;乙方确某双方名称、商标明显标注于每册书封面、书脊、版权页;乙方承某甲方系上述作品最初出某商,且应在每册书上加印某权通告,该通告形式为“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和人教出某社出某的英文/简体中文版本之版权©(乙方首次出某年份)(来自著作所有人版本的原版英文书名),原版英文书名为名称、版本、作者、版权©年份,版权所有,与最初出某人艾迪生-韦斯利-朗文公司,即培生教育集团协定出某发某”;甲方和乙方为上述作品的英文/简体中文版本的协作版权所有者等。

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于2003年4月23日更名为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祝于2006年4月12日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表该公司出某委托(授权)书,委托人教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为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发某所有针对《x(1-4册)》等教材出某上之版权侵权行为,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提起前赔偿请求、承某、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强制某行、执行和解。该委托(授权)书同时明示具有转委托权,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直至本人终止委托为止,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做之一切合法行为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之手续,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均予以承某。

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上册》第1版,2005年8月第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5.5,定价为6.1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11月重庆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5.5,定价为3.7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上册》第1版,2003年6月第1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字数为13万字,印某数为6.25,定价为6.8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2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字数为14万字,印某数为6.5,定价为7.0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上册》第1版,2005年6月第5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25,定价为6.8元,并注明“x©x’x”等。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3月第6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25,定价为6.8元,并注明“x©x’x”等。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上册》第1版,2005年6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5,定价为7.05元,并注明“x©x’x”等。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10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12月第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印某数为6,定价为6.6元,并注明“x©x’x”等。

人音出某社为与上述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8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音出某社名称,反面载有人音出某社和x国际集团名称。

x.公司于1996年9月11日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于1997年5月13日更名为x.,并于2000年8月11日再次更名为x.。

人教出某社(甲方)与阿尔法国际公司(x.,乙方)于2000年8月8日签订关于产品开发、出某和销售合作的框架总协定,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制某中国市场需要的产品;乙方指定和授权甲方在中国(含港澳台)合作出某发某乙方产品;双方决定开发、制某、销售某一种产品时,双方必须就该项目订立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制某录音母带,由甲方负责生产复制;甲方负责排列作者名单,并在可行前提下将双方名称及图标平等印某于每一个产品封面、扉页和装订栏上;除另有约定,甲方负责产品生产费用;双方均有权销售产品,甲方须尽最大努力在其领域销售产品;甲方确某将其销售产品的所得根据项目协议的分配规定与乙方分享产品销售所得利润;双方根据本协议及项目协议的要求选用自己的作者共同开发某制某产品,并从各自的作者处取得版权;乙方选用其作者进行产品制某后,拥有外方作者之著作权,双方根据产品协议约定在中国共同拥有产品版权;双方须采用一切行动保证双方共同拥有版权,在中国之外,乙方拥有己方作者所写部分的国际版权。

人教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于2003年5月28日签订产品协议1修某案,约定双方已于2000年8月8日签订产品开发、出某、销售框架总协议,且于当日根据框架总协议之约定达成涉及项目名称为《交互式英语(1-6年级)》的产品协议1,而该产品协议1所涉产品已开发某成或正在开发,现作品名称为《PEP小学英语(3-6年级)》和《新起点英语(1-6年级)》;本修某案为产品协议1之补充和修某,并视为X年X月X日生效;双方同意合作编某出某作品《PEP小学英语(3-6年级)》和《新起点英语(1-6年级)》,前者由双方分别指派的作者和编某创作完成,后者由双方及海淀教师进修某校分别指派的作者和编某创作完成;人教出某社权利涉及的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上述作品由双方共同创作完成,双方同意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在双方同意的时间期限内负责作品具体内容的编某,人教出某社对稿件有最终审定的权利;人教出某社负责作品的出某印某工作;在中国大陆,如上述作品由双方共同创作,则作品版权由双方共有;人教出某社确某在作品成书的封面、扉页以及图书中为上述作品作者群所预留的位置上,展示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中英文名称和图标;如上述作品版权由双方共有,人教出某社应在图书版权页印某“x©200()x’x”等,用以展示双方共有版权之事实;人教出某社负责上述作品成书在中国大陆的宣传、推广、发某等工作;双方拥有共同的权利授权第某方开发某述作品的各项演绎作品,包括授权第某方将作品制某为录音带、电子产品的权利等。

人教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于2003年9月5日签订产品协议1修某案的补充案,约定双方已根据框架总协议之约定达成涉及《PEP小学英语(3-6年级)》和《新起点英语(1-6年级)》的产品协议1修某案,现双方同意在该修某案基础上达成有关开发、制某、销售上述作品的配套音像制某及电子出某物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视为X年X月X日生效;双方同意合作开发、制某上述作品的录音磁带、VCD、DVD等配套音像制某及电子出某物,上述制某的脚本撰写、编某、录音工作由人教出某社(或其下属单位)和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分别指派的作者、编某、制某者创作完成;人教出某社上述权利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为中国大陆的小学校;上述制某由双方共同开发某作完成,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期限内负责每种制某的开发某某,人教出某社对制某内容有最终审定的权利;人教出某社负责制某的宣传推广、出某、发某工作;在中国大陆,如上述制某由双方共同创作,该制某版权归双方共有;人教出某社已前期额外独自承某《PEP小学英语》1-4册配套录音磁带、《新起点英语》1-5册配套录音磁带的开发某作,上述工作是当前正在实施的教育部教材修某规划及其所要求的时间限度内必须要做的,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鉴于此同意削减其相关收益份额,同时人教出某社同意免除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相关的共同开发某作的责任和义务;人教出某社有权在中国大陆以各种语言、方式、载体授权第某方开发某述作品的各项附属权利,包括授权第某方将作品制某为录音带、电子产品的权利等。

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于2003年9月5日签订权利转让书,约定人教出某社将产品协议1修某案的补充案项下权益转让给人音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协商后同意承某该补充案项下人教出某社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受补充案条款约束;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转让;人教出某社在上述转让生效后继续就补充案承某责任,而不推卸补充案条款之约束;该权利转让书于X年X月X日生效等。

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于2003年9月出某转让书,称其将《新起点小学英语》、《PEP小学英语》在中国的复制某、发某、改编某、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制某像制某权等转让给x,x有权对在中国出某的侵犯上述教材著作权的行为独立提起诉讼,该转让书于X年X月X日生效等。

x于2005年11月6日出某授权委托书,称其与人教出某社为上述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系列教材以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一年级至五年级系列教材的共有著作权人,其授权人教出某社代表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某的所有针对上述教材的侵权诉讼;人教出某社有转委托权,可委托中国公民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提起前赔偿请求、承某、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和上诉、申请强制某行、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八、《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下册》第1版,2003年12月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中国)北京市X区教师进修某校、(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并注明x©x,x,x’x,x,x,印某数为6,定价为11.95元。

人教出某社于2004年6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第1版,2004年12月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中国)北京市X区教师进修某校、(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并注明x©x’x等,印某数为6,定价为7.65元。

人音出某社为与上述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2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音出某社名称,反面载有人音出某社和x国际集团名称。

上述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的其他权属情况,均与以上第某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相同。

九、《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2003年12月出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第1版,2005年1月第4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新加坡)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编,印某数为6.5,定价为10.25元。

人音出某社为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教材配套使用出某录音磁带1种,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音出某社名称。

人教出某社(甲方)与新加坡国家印某出某集团(新加坡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母公司,乙方)于2001年7月26日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编某、出某、发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英语学生用书1-8册”等教材;双方共同编某,分别选派编某人员,共同确某编某方案和工作计划,在上述方案和计划指导下进行作品的执笔创作;乙方书稿在必要时,应根据甲方意见做出某某,作品最终由甲方进行审定;甲方全额投资出某经费并出某发某作品,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享有作品专有出某权;作品封面突出某置应标明“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新加坡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编某”及人教出某社出某字样;作品著作权由甲方享有,附属权利亦由甲方享有,甲方拥有根据作品编某教辅作品、录音录像制某等权利;作品配套教学录音录像制某封面及署名与作品相同,出某发某工作由人音出某社负责等。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之署名方式可以与人教出某社、新加坡国家印某出某集团所签合同对所涉教材署名方式之约定相互印某,且该教材名称中的“新版”亦可与上述合同相互印某,在金某、中恒兴业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某该教材即为上述合同中“九年义务教育小学英语学生用书1-8册”之一。

十、《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权属情况。

人教出某社于1992年9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7月第18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印某数为3.25,印某为(略)-(略)册,定价为5元。

人教出某社于1993年4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6月第1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字数为8万字,印某数为3.25,印某为(略)-(略)册,定价为5.2元。

人教出某社于1993年10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第1版,2005年8月第13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字数为1万字,印某数为3.5,印某为(略)-(略)册,定价为4.4元。

人教出某社于1994年4月出某《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第1版,1995年10月第2次印某的该书版权页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字数为1万字,印某数为3.25,印某为x-x册,定价为5.2元。

上述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均注明:本书根据人教出某社和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双方商定的合作方式,由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提供参考资料,聘请一名英国顾问和一名高级编某参加工作,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

人教出某社为与上述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配套使用制某和出某录音磁带4种,磁带外包装正面和反面均注明人教出某社名称。

十一、上述第某项至第某项系列教材及相关录音磁带其他权属情况。

国家教育部办公厅于1983年7月12日向人教出某社发某(83)教厅秘字X号通知,名为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名称问题的通知,内容包括:经部务会议讨论决定人教出某社既是教材的编某出某机构,也是课程教材的研究机构;同意人教出某社在这一名称之外,再增加“课程教材研究所”的名称;课程教材研究所与人教出某社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人教出某社与课程教材研究所于2006年4月6日共同出某证明,内容包括:人教出某社自成立之初即自己研究、编某、出某教材,既是教材的编某出某机构,也是课程教材的研究机构;国家教育部于1983年正式批准课程教材研究所作为人教出某社又一名称,并由邓小平同志题写所名“课程教材研究所”;为体现人教出某社教科书的科研价值,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的署名为课程教材研究所XXXX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其实就是人教出某社。

人教出某社表示其已授权人音出某社使用其出某的前述第某项至第某项系列教材制某、出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人音出某社对此不持异议。录音磁带内容系对教材中的听力活动内容、歌某、韵诗、阅读文段等的录音;对于教材中提出某未附答案的问题以及需要学生联系思维的未列明的单词、语句等,录音磁带均将相关问题、单词、语句等予以补齐并朗读;对于教材中不需要学生进行听力训练的少量文字内容,录音磁带则不予朗读。

十二、x产品和OK8产品情况。

人音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5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下,以680元的价格在北京天恒驿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x产品1台。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注明“DEC中恒”、“x”、“外语王”、“多功能可视数码学习机”、“x”等字样,侧面注明“中恒兴业”、“中恒兴业科技集团”、“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电话010-(略)(略)”、“DEC中恒全国免费咨询电话X-X-X”、“网址www.x.com.cn”等字样。该产品机身背面注明“生产厂家:中恒兴业科技集团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该产品具有可视复读和跟读、听力练习、电子词典、MP3播放、移动存储等功能,其中播放外语录音的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显示相应文字内容为该产品主要功能之一。

经本院勘验,人音出某社公证购买的x产品存储有名为“高一上x-3(2003)”、“新目标七年级上-2”等的数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在播放之时,录音分别为《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2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2种教材的文字内容。

人音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6年4月10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下,以1980元的价格在北京天恒驿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OK8产品1台,购买同时取得印某“北京中恒驿站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长城产品经理”、“中恒兴业”、“中恒兴业科技集团”、“www.x.com.cn”以及手写体“www.x.com”、“刘言(略)”等字样的名片1张。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注明“DEC中恒”、“情景学习王”、“DEC-OK8”等字样,侧面注明“中恒兴业”、“中恒兴业科技集团”、“电话010-(略)(略)”、“全国免费咨询电话X-X-X”、“网址www.x.com.cn”等字样。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有“感谢您购买中恒兴业科技集团出某的DEC数码产品”、“本说明书的所有著作权都归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所有”等字样。该产品之功能与x产品相似,其中播放外语录音的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显示相应文字内容为该产品主要功能之一。

经本院勘验,人音出某社公证购买的OK8产品配置的SD卡和附带光盘中,均存储有名为“小学英语六年级下册(2004年10月PEP加拿大).dlm”和“新目标英语七年级下册(2004年11月版)1.dlm”的文件夹,其内文件在播放之时,录音分别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2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2种教材的文字内容。

金某称其系x产品和OK8产品之生产者,表示同意对上述产品中内置的涉案文件承某责任。

十三、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和www.x.com网站所载涉案文件情况。

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首页载有“DEC中恒”字样,点击“简体中文”,出某下方载有“中恒兴业科技集团版权所有”字样的网页;点击该网页的“数码学习机”选项,在所示网页选择“外语王x”选项,其下载有的文件当中有90个可下载至x产品之中;使用x产品播放上述文件时,录音分别为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4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等共计11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11种教材的文字内容。人音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5年3月17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www.x.com.cn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后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用户社区”栏目的“数码学习机”选项之下,名为wxb的管理员发某名为“(公告)学习机资料下载网:www.x.com.cn”的公告,内容主要为通知“dec学习机(型号为x、x、x、x、M60)”用户登录www.x.com.cn网站可以下载学习机资料。网址为www.x.com.cn的网站首页载有x、x、x、x、x、M60、OK8选项可供选择,并载有“此网站内容是由广大英语学习者提供,以供交流”的声明。点击x选项,其下载有的文件当中有760个可下载至x产品之中,使用x产品播放上述文件时,录音分别为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5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等共计29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29种教材的文字内容。人音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5年11月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上述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人音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6年1月12日拨打中恒兴业之电话号码010-(略),询问中恒兴业工作人员如何下载“中恒学习机”资料,中恒兴业工作人员告知郭某某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可以下载,原因是资料太多导致网站升级,且中恒兴业工作人员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内容均转至该www.x.com网站等。郭某某于当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上述通话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首页载有“学习资料下载”字样,且下方载有“本网站资料均为网上搜集而得,仅供学习之用。©2006学习资料下载”字样。选择该网页中“dlm”选项,其下载有的文件当中有18个可下载至OK8产品之中,使用OK8产品播放上述文件时,录音分别为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等共计15种教材的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组成部分,且同时在产品显示屏之上可显示相应的上述15种教材的文字内容。人音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6年4月13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www.x.com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和www.x.com的网站所载涉案文件可以下载至终端计算机中,但无法打开,亦即上述涉案文件仅可供x产品和OK8产品用户下载并正常使用;上述涉案文件仅可下载而不能进行在线浏览。

金某称其与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和www.x.com的网站均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对上述4个网站所载涉案文件承某责任。中恒兴业则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和www.x.com的网站属于该公司,但该公司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无任何关系。

十四、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为本案支出某用情况。

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各自于2005年11月30日向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0.8万元。人音出某社于2005年12月2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5500元,于2005年12月5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于2006年1月17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00元,于2006年4月14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800元。人音出某社购买x产品和OK8产品共计支出2660元。人教出某社于2006年4月17日向北京声望翻译有限公司支付翻译费4.5万元,于2006年5月11日向北京声望翻译有限公司支付翻译费1170元。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以及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x.Ltd.)、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等为本案支出某证费用555美元和x港元(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认为此部分费用折合人民币为x.7元)。

上述事实,有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5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以及与上述共计48种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48种、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x.Ltd.)注册资料及其授权委托书、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x.)注册资料及其委托书、培生教育集团(x.)与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所签合同数份、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与人教出某社所签协作出某协议数份、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注册资料及其委托(授权)书、x.注册资料、人教出某社与阿尔法国际公司(x.)所签框架总协定、人教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所签产品协议1修某案及其补充案、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所签权利转让书、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转让书、x授权委托书、人教出某社与新加坡国家印某出某集团所签合同、国家教育部办公厅(83)教厅秘字X号通知、人教出某社与课程教材研究所证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2006)京国证经字第0874、X号公证书、(2006)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市公证处(2005)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x产品、OK8产品、律师费发某、公证费发某、人音出某社购买x产品和OK8产品费用发某、翻译费发某、取证费用单据以及本院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人音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于2005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www.x.com.cn和www.x.com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且于2006年1月12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督之下对www.x.com网站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但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并未向本院提交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2006)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以致本院无法将上述证据保全内容与涉案教材和录音磁带等进行比对,故本院对上述2份公证书均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一、人教出某社对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共计18种)享有著作权,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实际即为人教出某社。

涉案5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人教出某社英语室编某,其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均注明本书由中外专家与教科书编某和设计人员合作编某而成,由人教出某社出某,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等;涉案3种《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涉案5种《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或四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英国)朗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合编,其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均注明本书由人教出某社出某,按照协议规定,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等;涉案4种《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中国)人教出某社、(新加坡)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作,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其版权页和目录页之间的夹页亦均注明版权归人教出某社所有。本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上述17种教材之署名情况和著作权标记应得以确某,人教出某社系上述17种教材之著作权人。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的版权页注明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编,该署名方式与人教出某社、新加坡国家印某出某集团(新加坡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母公司)所签合同之约定相符,且双方在此合同中明确某定作品著作权由人教出某社享有。本院认为上述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人教出某社由此享有该本教材之著作权。

金某、中恒兴业称人教出某社对上述18种教材主张之著作权存在瑕疵,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由国家教育部办公厅(83)教厅秘字X号通知、人教出某社与课程教材研究所证明可知,课程教材研究所系人教出某社之又一名称,且为体现人教出某社教科书的科研价值,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的署名为课程教材研究所XXXX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且上述事实可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署名为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SNP泛太平洋出某有限公司合编,而该本教材之著作权由人教出某社享有之事实相互印某;本院由此确某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实际即为人教出某社。

二、人教出某社与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等案外人分别对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共计30种)共同享有著作权,且其根据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等案外人之授权,可就上述教材中的27种向金某、中恒兴业主张著作权。

涉案5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合编,且注明英文的“2004年或2005年版本的版权归人教出某社和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所有”字样,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上述5种教材之署名情况和著作权标记予以确某。鉴于汤姆森亚洲私人有限公司(x.Ltd.)已委托人教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代理其在中国进行和参与有关上述5种教材的侵权讼争,且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x.)亦已委托人教出某社代表其处理发某在中国的有关上述5种教材的民事侵权诉讼,故人教出某社可就上述5种教材向金某、中恒兴业主张著作权。

涉案7种《x新派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英文的“2001年中国大陆版本的版权归人教出某社和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所有”字样等,上述著作权标记与培生教育集团(x.)、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x)所签合同以及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人教出某社所签协作出某协议之约定均相符,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上述7种教材之著作权标记予以确某。鉴于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已委托人教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全权代表其处理在中国境内发某的有关上述7种教材中的3至6册的侵权行为,故人教出某社可就此4种教材向金某、中恒兴业主张著作权。

涉案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美国)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合编,且封底均注明英文的“中国大陆版本的版权归人教出某社和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所有”字样等。上述署名情况和著作权标记与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人教出某社所签订协作出某协议之约定均相符,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上述8种教材之署名情况和著作权标记予以确某。鉴于培生教育出某亚洲有限公司(x)已委托人教出某社法定代表人韩某全权代表其处理在中国境内发某的有关上述8种教材的侵权行为,故人教出某社可就上述8种教材向金某、中恒兴业主张著作权。

涉案8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且部分教材注明英文的“2003年版本的版权归人教出某社和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所有”字样等;涉案2种《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系列教材的版权页均注明(中国)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国)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某心、(中国)北京市X区教师进修某校、(加拿大)x国际集团合编,并注明英文的“2003年或2004年版本的版权归人教出某社和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所有”字样等;上述署名情况和著作权标记与人教出某社、阿尔法国际公司(x.)所签框架总协定以及人教出某社、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x.)所签产品协议1修某案之约定均相符,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上述10种教材之署名情况和著作权标记予以确某。因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上述10种教材所享有之相关著作权转让给x,而x已授权人教出某社代表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某的关于上述10种教材的侵权诉讼,故人教出某社可就上述10种教材向金某、中恒兴业主张著作权。

金某、中恒兴业称人教出某社对《x新派英语启蒙本学生用书》、《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3种教材主张之著作权存在瑕疵,本院予以采信;而金某、中恒兴业称人教出某社对上述30种教材中的其余27种主张之著作权存在瑕疵,则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三、人音出某社对与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共计29种)享有录音制某者权,人教出某社对与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共计4种)享有录音制某者权。

人教出某社对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享有著作权,且其表示已授权人音出某社使用上述教材制某、出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人音出某社对此不持异议。人音出某社出某的上述录音磁带,以及人教出某社出某的与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之署名情况,可以作为判断上述录音磁带之录音制某者的初步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某人音出某社系与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之录音制某者,人教出某社系与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之录音制某者,人音出某社、人教出某社享有相关录音制某者权。

人教出某社、汤姆森学习出某集团共同享有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之著作权,而人音出某社出某的与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之署名情况,可以作为判断上述录音磁带之录音制某者的初步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某人音出某社系与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之录音制某者,享有相关录音制某者权。

人教出某社、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共同享有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之著作权,人音出某社出某的与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音出某社名称,反面载有人音出某社和x国际集团名称。根据人教出某社、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所签产品协议1修某案的补充案之约定,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认可人教出某社已额外独自承某与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的开发某作,并同意削减相关收益份额,同时人教出某社同意免除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相关共同开发某作的责任和义务。鉴于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与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转让书合同关系,本院认为灵通传媒国际有限公司显已同意人音出某社制某与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本院确某人音出某社系与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之录音制某者,享有相关录音制某者权。

金某、中恒兴业称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分别对上述33种录音磁带主张之录音制某者权存在瑕疵,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人教出某社、培生教育出某北亚有限公司共同享有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之著作权,人音出某社出某的与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音出某社和培生教育出某集团名称,反面载有“本磁带由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提供,人音出某社出某”等字样;人音出某社出某的与上述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外包装正面注明人音出某社和x朗文名称,反面载有“全部录音由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提供”、“朗文(x)为培生教育出某集团所拥有之商标”等字样。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某人音出某社系与上述第某项、第某项系列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之录音制某者,对于人音出某社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金某、中恒兴业在其生产的x产品和OK8产品中内置涉案文件之行为,以及中恒兴业在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向x产品和OK8产品用户提供涉案文件下载之行为,均侵犯了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对上述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或对上述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金某、中恒兴业对其行为应承某相应的侵权责任。

金某称其系x产品和OK8产品之生产者,表示同意对上述产品中内置的涉案文件承某责任。上述产品外包装除标注金某名称之外,亦均多处标注中恒兴业字样以及中恒兴业之电话号码、网址等,且x产品机身背面将中恒兴业标注为“生产厂家”、OK8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将中恒兴业标注为“出某”者,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某金某、中恒兴业均系x产品和OK8产品之生产者。

金某、中恒兴业未经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许可,即复制《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2种教材文字内容以及配套使用的录音内置于x产品,且复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2种教材文字内容以及配套使用的录音内置于OK8产品配置的SD卡和附带光盘中,侵犯了人教出某社对上述4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及人音出某社对上述4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

中恒兴业称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的网站属于该公司,但该公司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无关,但中恒兴业并未对人音出某社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购买OK8产品时取得带有手写体“www.x.com”和“刘言(略)”字样的名片一节做出某理解释,亦未对中恒兴业工作人员告知郭某某www.x.com系升级之后的网站、www.x.com.cn等网站内容均转至www.x.com网站一节做出某理解释,故本院认为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和www.x.com的网站均为中恒兴业实际经营,中恒兴业可以控制某述网站之内容。

中恒兴业未经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许可,即将涉案45种教材内容及配套使用的录音上载至上述网站,形成共计860余个侵权文件。上述文件不能进行在线浏览,但x产品或OK8产品用户可以进行免费下载,且仅在下载至x产品或OK8产品之时方可正常使用,故中恒兴业许可其产品用户复制某案文件之行为与中恒兴业、金某生产、销售x产品或OK8产品之经济行为密切相关。x产品销售价格为680元,OK8产品销售价格为1980元,故本院认为中恒兴业许可其产品用户下载涉案文件名为免费,其实则系直接为中恒兴业获取经济利益服务之行为。中恒兴业不仅直接以复制某方式侵犯了人教出某社对上述45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对上述4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以及人音出某社对上述29种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而且许可其产品用户复制某述文件,进一步侵犯了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上述权利。

金某、中恒兴业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x产品和OK8产品中内置涉案文件之行为,中恒兴业亦应立即在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删除涉案文件。因金某、中恒兴业未给予涉案45种教材的著作权人以及涉案33种录音磁带的录音制某者合理的尊重,侵权使用相关教材和录音磁带数量巨大,给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严重,且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与金某、中恒兴业之间关系及相关产品产生误认或混淆,故本院对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要求金某、中恒兴业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金某、中恒兴业应向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文字作品、录音制某使用费用一般标准,并综合考虑金某、中恒兴业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确某该经济损失之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的诉讼请求。对于人教出某社、人音出某社为本案支出某合理费用,金某、中恒兴业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某十八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DEC中恒外语王x型多功能可视数码学习机产品和DEC中恒OK8型情景学习王某品中内置侵犯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对《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4种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或对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的涉案文件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删除网址为www.x.com.cn、www.x.com.cn、www.x.com的网站之中侵犯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对《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等涉案45种教材(清单附后)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对配套使用的涉案33种录音磁带(清单附后)所享有的录音制某者权的涉案文件;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教育报》刊登声明,向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被告承某);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经济损失七十二万四千元,被告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对其中十二万元承某连带责任;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经济损失四十九万二千元,被告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对其中十万元承某连带责任;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诉讼合理支出某万元;

七、驳回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六百七十八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某科技发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恒兴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六百七十八元,上诉于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白芳

附:涉案45种教材清单:

1、《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

2、《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下)》

3、《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上)》

4、《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下)》

5、《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必修)英语第某册》

6、《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上)》

7、《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下)》

8、《全日制某通高级中学教科书(试验修某本•必修)英语第某册(上)》

9、《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下)》

10、《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上)》

11、《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下)》

12、《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

13、《九年义务教育四年制某级中学教科书英语第某册》

14、《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上册》

15、《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七年级下册》

16、《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八年级上册》

17、《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八年级下册》

18、《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目标)学生用书九年级》

19、《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

20、《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

21、《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

22、《x新派英语第某册学生用书》

23、《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

24、《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

25、《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

26、《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

27、《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活动手册》

28、《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活动手册》

29、《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活动手册》

30、《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灵通)(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活动手册》

31、《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上册》

32、《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下册》

33、《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上册》

34、《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

35、《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上册》

36、《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五年级下册》

37、《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上册》

38、《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PEP)(供三年级起始用)六年级下册》

39、《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三年级下册》

40、《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起点(供一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

41、《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新版)(供三年级起始用)四年级下册》

42、《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

43、《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

44、《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

45、《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实验本)英语第某册》

涉案33种录音磁带为与上述清单中的第1项至第18项、第31项至第45项教材配套使用的录音磁带,其中与上述清单中的第42项至第45项教材配套使用的4种录音磁带的录音制某者为原告人民教育出某社,其余29种录音磁带的录音制某者为原告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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