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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出版社诉北京现代时尚教育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38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3845号

原告海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海洋出版社总编室法律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海洋出版社总编室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现代时尚教育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运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秋琴,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洋出版社诉被告北京现代时尚教育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时尚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洋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庞某某,被告现代时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运恒、娄秋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洋出版社诉称:我社与现代时尚公司于2001年12月11日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合作出版自考图书。我社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编辑、审校、印刷和出版等义务,但现代时尚公司拖欠我社x.78元款项未付。2005年6月3日,现代时尚公司向我社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数额为x.78元(实际应为x.78元),并承诺于2005年10月支付欠款的50%,于2005年12月结清余款。但直至今日,该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现代时尚公司向我社偿还欠款x.78元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原告海洋出版社提交了3份证据:1、《还款计划书》;2、海洋出版社与现代时尚公司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3、海洋出版社支付印刷厂费用的计价单和现代时尚公司购买海洋出版社图书的收书入库单。

被告现代时尚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欠海洋出版社x.78元款项未付,亦同意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延长该笔款项的支付期限。

被告现代时尚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2月11日,海洋出版社与现代时尚公司就出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步辅导/同步训练”订立《合同》,约定:由现代时尚公司提供稿件,授权海洋出版社进行出版相关图书;现代时尚公司支付海洋出版社每本书x元初版利润,印数累积超过2.5万册,超过部分按码洋的5%收取利润,该书修订再版时,现代时尚公司按每册印制成本+定价×6%的图书款支付海洋出版社;初版利润在交稿后一次付清,印刷费用在发稿前按预估总额的30%支付,余款交书前结清;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现代时尚公司操作的所有同类作品,有效期5年。

后海洋出版社依约出版了《中医眼科学全真模拟试卷》、《英语写作全真模拟试卷》、《马克思哲学原理全真模拟试卷》等图书,向印刷厂支付了印刷费用,并将上述图书交付现代时尚公司,但现代时尚公司未向海洋出版社支付全部款项。

2005年6月3日,现代时尚公司向海洋出版社出具《还款计划书》,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因2003年“非典”后自考图书经营不景气,资金回拢不足,致使与海洋出版社合作出版的部分图书费用暂未结清,预计为x.78元,均为该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预计至2005年10月还清所欠款项的50%,余款于2005年12月结清;若该公司未能按此计划还款,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现代时尚公司至今未向海洋出版社支付欠款。

庭审中,海洋出版社与现代时尚公司均认可《还款计划书》中载明的欠款数额有误,实际数额应为x.78元。双方亦认可所欠款项的利息数额应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1、2、3为证,本院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

现代时尚公司与海洋出版社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海洋出版社已履行出版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现代时尚公司无合理理由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已属违约;在向海洋出版社出具《还款计划书》后,又未能如期向海洋出版社支付相应款项,再次违反了还款承诺。现代时尚公司既然认可欠款事实,理应及时向海洋出版社支付相关款项,其所提出的资金不足等问题,不能成为一再拖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合理依据,故对海洋出版社要求该公司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笔款项的相应利息,现代时尚公司应一并给付。

关于欠款数额,双方均认可《还款计划书》中的记载有误,实际应为x.78元,故应以此数额为准。对于利息的计算,双方亦均同意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准,故应以此为计算依据。因现代时尚公司承诺上述款项于2005年12月付清,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现代时尚教育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海洋出版社欠款三十三万九千二百二十八元七角八分及该款项利息(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至付清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四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现代时尚教育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阎洪

二ΟΟ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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