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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7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785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加宇,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街稻香园小区X号楼X层。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X号。

法定代表人郗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青,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所)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简称中青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爱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加宇、王某某,中青社的委托代理人谢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爱所诉称,我所编某的《英语•七年级(上)》一书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于2004年6月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由四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三个话题。中青社出版的《教材完全解读•七年级英语(上)》(以下简称《教材完全解读》)是根据《英语•七年级(上)》编某的,不仅编某体例大体相同,而且将书中的内容进行了直接复制、注释和翻译。中青社的行为侵犯了我所对《英语•七年级(上)》享有的复制权、注释权、翻译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起诉要求中青社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教育报》或《新闻出版报》上向我所赔礼道歉,赔偿我所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5万元、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4.50元,合计x.50元。

中青社辩称,我社在市场上发现了多个版本的《英语•七年级(上)》,不知内容是否同一。我社出版的《教材完全解读》是案外人熊辉编某的,如果其中确实存在侵权内容,我社同意公开登报致歉,但仁爱所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我社不能同意。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仁爱所提供如下材料:

1、2004年6月第1版2004年7月第3次印刷和2005年7月第二版第1次印刷的《英语•七年级(上)》各一本,2、教基材室[2002]X号文件和教基材室[2003]X号文件,3、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教材合作协议,4、与主编、编某共7人签订的聘任书或协议,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享有《英语•七年级(上)》一书的著作权;6、中青社出版的《教材完全解读》一书,以证明中青社侵权;7、购书收据、委托代理协议及交通费、特快费等票据共计10张,以证明其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中青社对材料2、3、4、6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以材料1与其看到的《英语•七年级(上)》页码、内容、封底不同为由,对材料1提出异议;认可材料5的真实性,但提出该判决尚未生效且与本案无关;认可材料7中购书收据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但提出不能确定律师费已经发生,以没有公证为由对材料7中其他票据的形式要件提出异议。

对于中青社不持异议的材料,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虽然中青社对材料1提出异议,但其不能就此提交反证,故本院对该材料予以确认。虽然中青社对材料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由于该裁判文书尚未生效,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材料7中的交通费、特快费不能显示与本案的关联,中青社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材料不予确认。

中青社提供如下材料:

8、《教材完全解读》(同证据6),9、2本不同封底的《英语•七年级(上)》,10、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英语第一册(上)》和《英语七年级上册》,以证明其出版涉案图书,参考了不同的教材。

仁爱所对材料8和10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否认材料9是自己和湖南教育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图书。

鉴于仁爱所对材料8和10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中青社不能证明材料9的来源,且仁爱所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材料10不予确认。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办公室)对仁爱所报送的中小学教材编某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仁爱所下发了《关于同意编某中小学教材的通知》(教基材室[2002]X号),对九年义务教育7-9年级英语实验教材编某(王某春主编)准予立项。2003年11月12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所下发了《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教基材室[2003]X号),提出仁爱所送审的《英语》(主编某德春,Jim.x)7-8年级、7上-8上(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初审通过,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按照教材审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编某、出版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可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

2003年3月17日,仁爱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就《英语(7-9年级)》签订的《教材合作协议》中约定,仁爱所负责教材的引进和组织编某的全部工作,享有著作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发行的权利。

2004年6月,《英语•七年级(上)》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2004年6月第1版、2004年7月第3次印刷的版本封面上标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署名为“仁爱所编某”;封面后的扉页上在“仁爱所编某”的署名后列明“主编x(加拿大)、王某春,编某x(加拿大)、x(加拿大)、李曙光、周昭树、任满红、谢余良”。该书2005年7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版本,封面后的扉页上署名方式与第1版相同,且在《前言》中增加了“仁爱版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为仁爱所独家享有”的内容。

诉讼中,仁爱所提出为避免盗版,第2版仅对第1版中的个别单词进行了改动(如将“鼻子”改成“眼睛”),书中的其余内容、结构均未改变,在本案中以2004年6月第1版作为权利依据。同时,仁爱所还提交了其与王某春、x签订的“主编某任书”,与任满红、谢余良、李曙光、周昭树签订的“编某人员聘任书”,及x签署的协议,其中均包含主编某编某同意其参与编某的教材《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归仁爱所所有的内容。

2005年8月,中青社出版了《教材完全解读》一书。该书封面偏上居中位置有“王某雄学案”、“总策划:熊辉”,偏下居中位置有“湘教版”、“丛书主编:王某雄本册主编:汪汉英”字样。中青社认可该书出版参考了《英语•七年级(上)》一书。

《英语•七年级(上)》是七年级上学期英语课本,全书由4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3个主题,每个主题下面又分成1-3个知识点,分别包括课文、单词、语法、练习等内容;同时,该书为配合课文的讲解、便于学生理解,搭配了大量的插图;该书版权页标明的字数为x字。

《教材完全解读》一书在整体结构上也分为4个单元,这4个单元的内容完全对应《英语•七年级(上)》的4个单元,只有第X单元的题目略有差异,在“x”后面增加了“x”字样。4个单元之下又分别包括3个主题,其中有9个主题的内容分别对应《英语•七年级(上)》中每个单元中的相应主题,但其中有3个主题的标题略有变化。每个主题内又分为“知识能力聚焦”、“方法技巧平台”、“创新思维拓展”、“能力题型设计”、“名师诠释”和“教材课后习题解答”等栏目。其中“知识能力聚焦”、“方法技巧平台”、“创新思维拓展”等栏目中使用了《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主题中的句子,并进行了翻译;“教材课后习题解答”栏目直接翻译了《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主题中的习题题目并对习题进行了解答。经仁爱所统计,《教材完全解读》一书中复制并翻译《英语•七年级(上)》一书的内容,按照字节计算为2716字,占《教材完全解读》一书(全书共210千字)的约1.3%。中青社对此予以认可。

《教材完全解读》一书定价13.30元,版权页标注的印刷数量为1万册。中青社就出版该书并未与书上署名的主编、编某等人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英语•七年级(上)》属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由仁爱所向教材审定办公室申请立项,组织人员编某完成后,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由教材审定办公室下发通知,该教材才可以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予以使用,即该书由仁爱所主持编某并承担责任。该书封面上署名方式为“仁爱所编某”,虽然扉页上列明了主编某编某的名称,但仁爱所提交的其与编某人员签订的协议可以说明,参与该书编某的人员均确认该书著作权属于仁爱所所有;并且,仁爱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亦反映出其是该书著作权人的身份。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确认仁爱所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人。

《英语•七年级(上)》属于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某上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材完全解读》是按照《英语•七年级(上)》编某的教辅图书,由于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某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某顺序。但由于《教材完全解读》在每个主题下分别安排了“知识能力聚焦”、“方法技巧平台”、“创新思维拓展”、“能力题型设计”、“名师诠释”和“教材课后习题解答”等栏目,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某上体现出了编某者的独立构思。因此,尽管两书在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一致性,《教材完全解读》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不构成对《英语•七年级(上)》编某方式的侵害。

《教材完全解读》一书的“知识能力聚焦”、“方法技巧平台”、“创新思维拓展”等栏目中直接使用《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主题中的句子,已经再现了教材中的内容,构成了对相应内容的复制。这种复制没有征得仁爱所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故侵犯了仁爱所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翻译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英语•七年级(上)》中的内容是英文课文和习题,《教材完全解读》未经仁爱所许可对上述复制的内容进行翻译,并在“教材课后习题解答”栏目直接翻译《英语•七年级(上)》中相应主题中的全部习题题目,也构成对仁爱所翻译权的侵犯。

注释通常是指对艰深的古典著作或其他作品中的典故所作出的比较通俗的解释,多表现为对作品的语汇、内容、引文出处等所做的解释和说明。《教材完全解读》对《英语•七年级(上)》中习题所作的解答,并不是一种解释和说明,不构成对《英语•七年级(上)》相应内容的注释。因此,仁爱所据此主张中青社侵犯其注释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青社作为《教材完全解读》一书的出版者,应当对该书的授权、稿件来源、署名和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现中青社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对于该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仁爱所没有就其主张的50万元赔偿数额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依据《教材完全解读》未经许可使用《英语•七年级(上)》中内容的数量,综合考虑《教材完全解读》一书的印数及销售价格,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教材完全解读》是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本院据此判令中青社在《中国教育报》上向仁爱所赔礼道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青年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教材完全解读》一书;

二、中国青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国青年出版社负担);

三、中国青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二千元;

四、驳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8000元(已交纳),由中国青年出版社负担25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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