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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57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5756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3—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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