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傅某某、王某甲与文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傅某某,女,37岁,回族。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7岁,回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傅某某、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文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傅某某、王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九九七年经卫辉市X村委同意,建造两居房屋两座:南楼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云(系被申请人文某某之夫,已故),北楼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利(系申请再审人傅某某之夫,已故),申请再审人傅某某、王某甲居住在南楼王某云名下的房屋中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予返还被申请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申请再审人傅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中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