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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诉池某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55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5534号

原告(反诉被告)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商人,住(略)。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靳某某起诉称:原告系计算机软件《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的著作权人。2007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草约》。2007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须在一年内向原告购买不少于1000套软件、在半年内向原告购买不少于500套软件,并按月平均分摊比例购买上述软件。被告未依约购买该软件,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享有解除权。2007年9月17日,原告致函被告宣告解除该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池某某答辩并反诉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的约定,靳某某应于该合同生效前将完成的演示版交付池某某,完成该软件的修改及补充。靳某某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靳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有效;2、确认靳某某构成违约,并向池某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3、靳某某限期修改该软件并完成补充部分;4、靳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靳某某答辩称:靳某某提供给池某某的涉案软件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靳某某无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靳某某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向池某某提供《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以当前的版本为准)四十套中文繁体版,池某某可于二○○八年二月十五日之前销售上述软件,上述软件的最终用户可向靳某某要求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及升级,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按照《<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第二条G款的约定,池某某向靳某某支付的五万元归靳某某所有;

三、靳某某与池某某于二○○七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草约》及二○○七年八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靳某某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池某某负担(已交纳);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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