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二被告系父女关系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2009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8年10月26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订亲时,因被告家中盖房缺少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因已定亲,于是原告就答复了二被告的要求,定亲的当天就借给了被告现金两万元(有媒人作证)。现经多次催要,被告方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为此,请求法院让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李某乙辩称:孙某出的归还借款两万元之事,事情是这样的,孙某借款是在定亲当天我提出的,决无此事。是孙某我正在盖房,怕婚姻有变主动帮我的,并没有提出要我还。订亲后,孙某方面采取甜言蜜语,诱哄欺骗等手段多次让我女儿和他上县,上他家玩,并叫我女儿在孙某学校内打工,玩弄了我女儿的青春。而另一方面,订婚不到两个月,孙某用手机打电话向我女儿借钱(既然提到借就不存在我欠他什么钱),没有答复他。种种事可以证明是孙某玩弄骗婚的把戏,他想退不提退,施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让我方提出退婚,以达到索要财礼之目的,其手段恶劣之极影响极坏。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借原告方现金两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经庭审原告对本院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及补充。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媒人X佩芝、X书叶的证明及其出庭证言。以此证明定亲当天被告借款的事实存在。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以上证言无异议。

本院依职权调查了李XX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特征,可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农历10月26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订婚,订婚当天,原告除去给被告李某甲见面彩礼外(另案处理),因被告李某乙正在盖房,经媒人中间说合,原告另外借给被告李某乙现金x元,以解被告李某乙盖房困难。以上事实,两位介绍人的出庭证言及本院调查被告李某乙均可证实。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索要未果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乙家中盖房,资金困难,经介绍人说合,原告主动借给被告现金x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与被告李某甲因婚约产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乙返还借款时,被告理应返还,其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因该借款用于被告李某乙盖房,故被告李某乙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甲偿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x元。

驳回原告孙某某对被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海胜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郭建胜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某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