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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18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1822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门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诉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乐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朝,被告正乐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文公司诉称,宝蓝电影制作公司(以下简称宝蓝公司)、华映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公司)和我公司系电影《七剑》的制片者,根据宝蓝公司、华映公司和我公司之间关于电影《七剑》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我公司享有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正乐佳公司系PP点点通软件之开发者和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以下简称x网站)之经营者,其通过PP点点通软件向网络用户提供电影《七剑》的诱导性、组织性和控制性的分享、搜索、下载服务。正乐佳公司之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电影《七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正乐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x网站主页以及《中国电视报》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

被告正乐佳公司辩称,电影《七剑》DVD封套的署名情况为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联合出品以及美林正大投资集团联合摄制、紫光传媒有限公司协助拍摄,故我公司认为慈文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系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我公司开发的PP点点通软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搜索、资源共享等服务,而未向网络用户提供任何内容服务;PP点点通软件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在PP点点通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中进行搜索并建立相应链接,网络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可以直接下载PP点点通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此时我公司网络服务器内并未复制相应共享文件,我公司亦未对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PP点点通软件具有搜索引擎性质,我公司对于搜索结果是否涉嫌侵权无法进行预见、判断和控制,故我公司并无任何主观过错。我公司在收到慈文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之后已采取技术措施屏蔽电影《七剑》相应链接,我公司已尽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之义务。我公司并无任何侵权行为,亦不同意慈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5年5月,电影《七剑》摄制完成。2005年7月29日,电影《七剑》首次公映。半岛音像出版社出版、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发行的电影《七剑》DVD封套注明导演为徐克,主要演员为黎明、甄子丹、孙红雷、杨采妮、陆毅、金素妍等,ISRC编码为CN-DX-X-X-0/V.J9,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联合出品,美林正大投资集团联合摄制,紫光传媒有限公司协助拍摄等;电影《七剑》DVD播放之时,片尾注明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x联合协助拍摄,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美林正大投资集团联合摄制等。慈文公司称电影《七剑》的制片者仅为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美林正大投资集团仅系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之间的联系者,紫光传媒有限公司则仅系拍摄场地和道具的提供者等。另查,宝蓝公司(x,INC.)系韩国公司,华映公司(x)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

2005年7月8日,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在北京市签订“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三方在2004年7月10日签订的“电影《七剑》合拍协议书”基础上就有关未尽事宜另行补充约定;2004年7月10日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仅将第五条、第六条中有关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内容予以明确,三方共同确认电影《七剑》的海外版权、发行权归三方共同拥有,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如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遭受任何形式的盗版侵权,慈文公司拥有独立的、排他的诉讼与非诉讼的权利等。正乐佳公司对慈文公司提交的“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之真实性不予认可,鉴于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已证明此份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在正乐佳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此份“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之真实性。

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10月31日颁发的2005-H-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申请者慈文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其对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共同摄制完成的电影《七剑》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同时享有独立的、排他的诉讼与非诉讼的权利,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慈文公司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等。

2005年6月10日,慈文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文联出版社)签订“《七剑》电影许可使用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慈文公司以非排他许可方式授权文联出版社使用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1年;文联出版社向慈文公司一次性支付最低版权许可费用80万元;如文联出版社获得收入超过80万元,文联出版社、慈文公司对于超过部分进行分成的比例分别为70%和30%等。

正乐佳公司系PP点点通软件之开发者,亦系x网站之经营者。PP点点通软件系一款使用点对点(Peer-to-Peer,缩写为P2P)技术的软件,网络用户使用PP点点通软件可以对PP点点通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进行搜索,PP点点通软件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完成搜索并建立相应链接,网络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可以直接下载PP点点通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x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PP点点通软件的免费下载服务。在网络环境下运行PP点点通软件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之后,在未输入任何关键字情况下点击PP点点通软件所设置的搜索选项,网络用户将自动登录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该网站页面上方载有PP点点通和www.x.com字样,且网站栏目设置、页面风格等与x网站基本相同。该网站设置“下载人气榜30强”栏目,其中电影《七剑》位居其首,并注明导演为徐克,主演为黎明、甄子丹、孙红雷等,类型为武侠、动作,片长为90分钟,加入时间为2005年7月26日,人气指数为★★★★★,并载有电影《七剑》的内容简介。网络用户点击“下载人气榜30强”栏目中电影《七剑》的“下载:上下”选项,即可免费下载电影《七剑》全部内容。庭审过程中,正乐佳公司称其不能确定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是否系其所经营。

x网站网页上方载有“共享电影疯狂下载快感爆出来”等字样;该网站的客服中心栏目内的关于下载和传输进度的介绍中,称PP点点通软件具有自动换人续传、多点续传等功能;该网站的站点导航栏目内的广告联系中,称PP点点通软件是中国目前用户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中文P2P软件,现有注册用户3500多万,且以平均每天新增注册用户30余万的速度增长,网站页面访问量更日过百万,并称在正乐佳公司的软件与网站投放广告便意味着轻易获得了千万潜在用户,用最经济的网络广告成本赚取明天最大的实惠等;该网站的影视频道栏目内,设置专题影片、连续剧、动作片、喜剧片、爱情片、科幻片、恐怖片、文艺片、战争片、记录片、动画片、综艺片、大陆电影、港台电影、欧美电影、日韩电影等诸多电影分类检索选项,且载有新片速递、推荐专题影片、最新电影推荐、连续剧推荐、最新更新电影等诸多分栏目,其中推荐专题影片分栏目包括香港赌片、韩国情爱电影、超级女声、大长今等下级栏目,最新电影推荐分栏目包括大陆电影、港台电影、欧美电影、日韩电影等下级栏目,最新更新电影分栏目包括动作片、喜剧片、爱情片、科幻片、恐怖片、战争片、文艺片、动画片等下级栏目等。

慈文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戎朝于2005年12月6日、2005年12月7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x网站、PP点点通软件以及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上述相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慈文公司在向本院起诉正乐佳公司之前,曾向正乐佳公司就此事发送律师函。正乐佳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向慈文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戎朝回函,内容主要包括:正乐佳公司确认在其网站上确实有电影《七剑》的介绍,亦确认确实有PP点点通软件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中包括电影《七剑》;正乐佳公司搜集的影视介绍与PP点点通软件并无密切关系,其网站载有影视介绍的影片中的很大部分并不能被PP点点通软件搜索和下载;正乐佳公司在收到慈文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之后,已暂时删除电影《七剑》的介绍,并将“七剑”作为关键字加入过滤词库以致PP点点通软件用户不能搜索到电影《七剑》等。

正乐佳公司向本院提交x网站所载正乐佳公司简介、免责声明以及PP点点通软件的软件简介、用户服务条款、用户许可协议等证据,以证明PP点点通软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搜索、资源共享等服务,而未向网络用户提供任何内容服务;PP点点通软件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在PP点点通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中进行搜索并建立相应链接,网络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可以直接下载PP点点通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此时正乐佳公司网络服务器内并未复制相应共享文件,其亦未对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正乐佳公司已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利用PP点点通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正乐佳公司对PP点点通软件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等。

慈文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所签聘请律师合同,并向本院提交3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和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电影《七剑》DVD、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5)沪静证内经字第5003、X号证明书、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5)沪静证经字第X号证明书、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5)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x网站所载正乐佳公司简介、免责声明、PP点点通软件的软件简介、用户服务条款、用户许可协议、正乐佳公司快递回单、正乐佳公司2006年5月19日回复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七剑》DVD封套注明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联合出品,美林正大投资集团联合摄制,紫光传媒有限公司协助拍摄;而电影《七剑》DVD播放之时片尾注明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x联合协助拍摄,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美林正大投资集团联合摄制;电影《七剑》DVD封套与该DVD播放之时的署名情况并不一致,且未明确电影《七剑》的联合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拍摄单位、联合协助拍摄单位是否均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亦不能体现电影《七剑》的联合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拍摄单位、联合协助拍摄单位是否均在电影《七剑》创作过程中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且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所签“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国家版权局2005-H-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诸多证据,均已成为电影《七剑》DVD封套与该DVD播放之时的署名情况的相反证明;本院在此情况下已不能仅依据电影《七剑》DVD封套与该DVD播放之时的联合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拍摄单位、联合协助拍摄单位等署名确定电影《七剑》制片者即作者。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所签“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国家版权局2005-H-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均证明电影《七剑》制片者即作者系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之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进而确认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对电影《七剑》享有著作权,而电影《七剑》DVD封套与该DVD播放之时的联合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拍摄单位、联合协助拍摄单位等署名则仅为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所确定的一种署名方式。

慈文公司、宝蓝公司、华映公司所签“关于电影《七剑》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等,且慈文公司已在国家版权局对其享有的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进行登记,故在正乐佳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慈文公司享有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未经慈文公司许可,他人不得对电影《七剑》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正乐佳公司系PP点点通软件之开发者,其应对该软件承担责任;正乐佳公司亦系x网站之经营者,其亦应对该网站承担责任。在网络环境下运行PP点点通软件之时网络用户可以自动登录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该网站页面上方载有PP点点通和www.x.com字样,且网站栏目设置、页面风格等与x网站基本相同;正乐佳公司作为PP点点通软件开发者应充分了解该软件之运行情况,且其较之慈文公司对该软件更具强大的技术优势和控制能力,但正乐佳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于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是否系其所经营并未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而正乐佳公司向慈文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戎朝回函之时曾自认其网站上确有电影《七剑》介绍,亦曾自认确有PP点点通软件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中包括电影《七剑》;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慈文公司之举证情况和正乐佳公司之自认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应由正乐佳公司承担证明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并非其所经营之举证责任。鉴于正乐佳公司并未对此进行举证,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系由正乐佳公司所经营,该网站或即为x网站,或系正乐佳公司所经营的另一网站,正乐佳公司应对该网站承担责任。

正乐佳公司通过PP点点通软件和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使用点对点技术的包括电影《七剑》在内的影视作品传播平台,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下载PP点点通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且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对其影视频道栏目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了多层次、体系化的分类,可见正乐佳公司对于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之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了选择和编排;网址为//61.162.230.22/x/top/的网站设置的“下载人气榜30强”栏目中电影《七剑》位居其首,且注明电影《七剑》的导演、主演、类型、片长、加入时间、人气指数、内容简介等信息,正乐佳公司对于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之内的影视作品进行的选择和编排显非根据PP点点通软件所有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实际情况即时进行,且正乐佳公司将电影《七剑》列入“下载人气榜30强”栏目显存故意。

电影《七剑》系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制作成本较高的影视作品,仅慈文公司非排他许可文联出版社使用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低许可费用即已达80万元,而正乐佳公司作为向网络用户提供使用点对点技术的影视作品传播平台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之内的电影《七剑》之来源系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之可能性微乎其微,其客观上并未举证证明PP点点通软件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中的电影《七剑》系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且其亦未举证证明其曾采取任何技术措施避免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电影《七剑》通过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且正乐佳公司对于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之内的影视作品进行选择和编排,其故意设置的“下载人气榜30强”栏目致使PP点点通软件用户无须以“七剑”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即可显而易见地发现并免费下载电影《七剑》全部内容。本院确认正乐佳公司故意通过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对于PP点点通软件用户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而网络传播电影《七剑》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其此举已侵犯了慈文公司享有的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即使正乐佳公司已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利用PP点点通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且声明其对PP点点通软件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正乐佳公司亦不能据此免除其故意帮助侵权之责任。另,正乐佳公司在本案中并非单纯的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而系故意帮助PP点点通软件用户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而网络传播电影《七剑》的侵权行为人,故正乐佳公司所持其对于搜索结果是否涉嫌侵权无法进行预见、判断和控制,且其已尽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之义务等辩称,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正乐佳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应依法承担向慈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电影《七剑》的知名度、制作成本、慈文公司与文联出版社所签协议所涉电影《七剑》的相关版权许可费用以及正乐佳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正乐佳公司对于慈文公司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慈文公司称正乐佳公司通过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向网络用户提供使用点对点技术的电影《七剑》下载服务之时并未注明慈文公司名称之行为侵犯其署名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正乐佳公司之帮助侵权行为侵犯慈文公司对电影《七剑》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侵犯慈文公司对电影《七剑》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故本院对慈文公司要求正乐佳公司在x网站主页以及《中国电视报》向其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电影《七剑》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二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王继华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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