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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桐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新疆电视台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朝民初字第129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2918号

原告北京佳桐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阳光100国际公寓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新疆电视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电视台职员,住(略)。

案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2006年4月7日,北京佳桐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佳桐公司)与新疆电视台签订了《风行四季》电视剧播映权转让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佳桐公司交付电视剧播出带,新疆电视台支付转让款x元。合同签订一周内,佳桐公司向新疆电视台交付了电视剧《风行四季》的全套播出带,但至今新疆电视台尚未支付相应转让费。双方诉讼过程中,提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纠纷进行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疆电视台支付北京佳桐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剧《风行四季》的节目费、磁带费、录制费和邮寄费共计一十五万六千元整(分三笔支付,第一笔是2008年5月31日前支付五万六千元,第二笔是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五万元,第三笔是2008年7月31日前支付伍万元);

二、新疆电视台如果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的时间付款,除应当继续按第一项付款外,还应当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二倍向北京佳桐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未按时支付金额部分的滞纳金。

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北京佳桐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杨从亮

代理审判员武楠

二O0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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