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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某诉北京富桂园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41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4109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王志平,广东任高扬律某事务所律某。

被告北京富桂园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中凯公某)诉被告北京富桂园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富桂园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9日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公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平,被告富桂园公某的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某诉称,2007年3月8日,电影《功夫无敌》的版权代表人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名威公某)将该剧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授权期限5年,自2007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计算机向公某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下载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原告向公某机关申请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上述电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公某某、律某某等诉讼支出费用4800元。

被告富桂园公某辩称,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12月3日,我公某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某(以下简称宽娱公某)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宽娱公某为我公某安装影视服务器“英雄宽频”并提供电影的播放。因而,我公某不是侵权主体,原告起诉对象有误。因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我公某不是侵权主体,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影片《功夫无敌》著作权属事实

电影《功夫无敌》由出品单位(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某(以下简称银都公某)、名威公某共同拍摄完成,享有此片著作权。2006年12月6日,银都公某、名威公某出品的《功夫无敌》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06]第X号电影片公某许可证。2007年2月2日,银都公某授权名威公某独家代表其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片出版、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3月8日,张启平代表名威公某与原告中凯公某签署《影片版权合同》,将该剧之中国大陆地区内的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中凯公某,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12年3月7日止。合同甲方为名威公某,乙方为中凯公某,该版权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甲方保证不在本协议授权乙方发行该片的地区、期限内授权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以商业性及非商业性形式发行该片”。

经名威公某向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某申报,2007年7月9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某出具发行权证明书(编号为x),证明书载明:“名威公某于2007年3月8日与中凯公某签订一份《影片版权合同》,名威公某授权中凯公某行使下述规定的权限:电影名称:功夫无敌;…发行权类别:家庭音像制品、所有未来之网络等载体版权权利;发行载体:包括但不限于VCD、DVD及EVD产品;授权性质:印刷、出版、发行及播放权;发行区域:中国大陆(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行有效期:由2007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止。”

2007年11月6日,中国委托公某人及香港律某张家伟先生作为监誓人出具档案编号为(I)x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及附件证实上述事实等内容。中国法律某务服务(香港)有限公某于2007年11月14日在该证明书上加盖深办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某办理人地使用的公某文书转递专用章。

二、涉案侵权事实

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公某处对富桂园公某经营的网吧提供《功夫无敌》在线播放服务的事实进行了公某,制作了(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某书。该公某书表明,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吧影视中心”图标,进入“北京西城区富桂园网吧”页面,后在影片搜索“关键字”栏中输入“功夫无敌”,然后点击“影片搜索”,搜索完毕后点击“功夫无敌”,进入电影《功夫无敌》的内容简介页面,在影片《功夫无敌》的内容简介页面中点击“点击播放”中的“全集”图标,可以正常播放。

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富桂园公某的营业面积为250平方米,终端数量为90个。

2006年12月3日,宽娱公某与富桂园公某签订《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约定宽娱公某为富桂园公某安装影视服务器软件,富桂园公某向宽娱公某支付使用费。其中第7条还约定:宽娱公某为富桂园公某提供服务涉及的版权问题,由宽娱公某负责;富桂园公某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自行负责,与宽娱公某无关。

2007年8月8日,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公某处支付公某某1000元。2008年2月26日,原告向广东任高扬律某事务所就本案诉讼支付律某某1800元。

上述事实,有版权证明书、发行权证明书、影片版权合同、(I)x的证明书、(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某书、律某某发票、公某某发票、《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电影《功夫无敌》的著作权归银都公某、名威公某共同享有。因银都公某授权名威公某独家代表其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片出版、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认定名威公某与原告签署的《影片版权合同》,为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的全体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结合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某出具的编号为x发行权证明书的相关内容,亦可以认定原告在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期限内、地域内享有的,排除第三方的权利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对在著作权人授权期限内、授权地域内的任何侵犯其专有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可以与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就本案而言,原告独立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被告富桂园公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内播放《功夫无敌》的行为,究其性质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影视作品通过局域网传播给社会公某,使公某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影视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某任。

被告富桂园公某以电影作品由宽娱公某提供,其对涉案影片版权尽到了审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被告富桂园公某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为上网用户提供《功夫无敌》的播放,并通过《功夫无敌》的播放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虽然网吧内影视服务器软件是由宽娱公某为其安装,但其与宽娱公某签订的使用协议中第7条明确表明,二者分别对各自提供的影片版权负责,由此可以推定宽娱公某并不必然是网吧服务器在线播放影片的唯一提供者,且被告富桂园公某也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功夫无敌》剧由宽娱公某提供以及其已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富桂园公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影片《功夫无敌》的使用范围限于特定的网吧环境内,消费群体特定、收费方式特定,本院认为原告中凯公某对于侵权赔偿数额部分主张过高,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票房收入、上映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等相关因素酌情判决侵权赔偿及诉讼合理支出数额。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富桂园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某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某负担三千二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富桂园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某负担一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被告北京富桂园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某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戴培英

二ОО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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