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XX。
原告唐XX。
原告曹XX。
原告甄XX。
被告XX市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局局长。
第三人郭XX。
原告伍XX、唐XX、曹XX、甄XX诉被告XX市房产局房产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伍XX、唐XX、曹XX、甄XX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原告伍XX、唐XX、曹XX、甄XX于2010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伍XX、唐XX、曹XX、甄XX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唐XX、曹XX、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XX、唐XX、曹XX、甄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唐丽华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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