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亿丰世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X号凤凰城A座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亿丰世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亿丰世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亿丰世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六元,收取八百四十四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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