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等诉卞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某。

原告秦某。

原告秦某。

原告秦某。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某,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秦某、秦某、秦某诉被告卞某某、张某某、上海某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交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秦某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某、被告卞某某、某某交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秦某、秦某、秦某诉称,2009年8月24日7时40分许,被告卞某某驾驶牌号为沪x轿车沿曹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墨玉路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侵入非机动车道,撞击受害人秦某某所骑车尾,造成秦某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该车车主系被告张某某,其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卞某某是被告某某交易公司的员工,案发时是在上班途中,系职务行为,且车主张某某已经将车辆交给被告某某交易公司保管,被告某某交易公司负有保管责任,故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卞某某仅支付了赔偿款x元。四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卞某某赔偿四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药费8281.50元,救护车费154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家属误工费5500元、律师代理费x元,合计x.50元,扣除被告卞某某已经支付的x元,余款为x.50元。2、判令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交易公司对被告卞某某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卞某某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车主情况及本人在被告某某交易公司工作均无异议。车辆是车主张某某自行出借给本人的,被告某某交易公司并不知情,不存在单位的保管责任,与单位无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希望法庭酌定,其他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愿意赔付,并希望根据本人的经济情况延缓赔偿时间。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某某交易公司辩称,本案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本公司对该起事故根本不知情,不清楚事故是否是在卞某某上班途中发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与秦某某死亡的后果无因果关系;本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之间没有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对肇事车辆也没有保管义务,不存在保管的疏忽;被告卞某某虽然是本公司的员工,但其驾驶车辆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且本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员工不得向客户借用车辆,对此被告卞某某是明知的,故本案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秦某某的妻子;原告秦某、秦某、秦某系受害人秦某某的儿女。2009年8月24日7时40分许,被告卞某某驾驶牌号为沪x的轿车沿曹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墨玉南路在向南右转弯进入墨玉南路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侵入非机动车道,车头撞击了沿墨玉南路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秦某某所骑自行车的尾部,后又冲向路中绿化隔离墩,造成秦某某跌地受伤,两车损坏,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9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被告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卞某某先行支付了赔偿款x元,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四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受害人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为8281.51元、救护车费154元。2、被告张某某系牌号为沪x轿车的所有人,被告卞某某于2009年8月21下午通过被告张某某之夫夏某某借用了该车辆,该车辆没有投保保险。3、被告卞某某系被告某某交易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在被告卞某某上班途中。4、受害秦某某系非农业户籍人口,其父母均已经于早年去世。5、四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花费了律师费x元。6、被告卞某某因本起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后,被告卞某某没有上诉。

审理中,针对误工费,原告方出示了原告秦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某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009年11月原告秦某实发工资为6788.75元的工资明细单,原告秦某的工资卡及其工作单位上海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秦某月工资为2850元的工资证明。另,原告认为肇事车辆被出借前停放在二手车市场内准备出售,且借用车辆的交接过程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发生的,车辆可以随意出入,故被告某某交易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某某交易公司均予以了否认。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救护费发票、交警支队的询问笔录、户籍资料、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书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卞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秦某某无责任,故被告卞某某对受害人秦某某的损害存有过错,应对受害人秦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全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负有对肇事车辆监督管理、控制运行的义务,故其应对被告卞某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某某交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卞某某系被告某某交易公司的职工,但被告卞某某借用和驾驶肇事车辆的行为,并非为了履行职务,故不能认定被告卞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而且被告卞某某是通过夏某某借得肇事车辆的,而非从被告某某交易公司处借得车辆的,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张某某委托被告某某交易公司保管或出售肇事车辆及被告某某交易公司因此对肇事车辆负有管理和监督运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交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则应依法确定。关于医疗费、救护车费及丧葬费,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照准。关于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系非农业户籍人员,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现原告主张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误工费,应根据死者家属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的期限结合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情况确定。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误工费为3000元。关于交通费,应根据原告方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的情况结合相关交通费票据予以确定。由于原告未提供有关交通费票据,故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为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事故死亡必然对其亲属即本案四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起抚慰作用,故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的主张,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律师代理费,因诉讼具有专业性,故原告聘请律师具有合理性,且原告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产生了该部分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审理中,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某某、秦某、秦某、秦某因秦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281.50元、救护车费154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律师费7500元,合计人民币x.50元,扣除被告卞某某已经先行支付的x元,余款x.50,被告卞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某对被告卞某某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某某、秦某、秦某、秦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6.80元,减半收取2673.40元,由原告朱某某、秦某、秦某、秦某负担104.05元、被告卞某某负担2569.35元,张某某对被告卞某某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建红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丽

记录员金璐丹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陈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