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尔沃特公司(x.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阿尔萨斯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克劳德·维特利。
委托代理人纪晓星,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东生,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彤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2年12月9日受理原告保尔沃特公司诉被告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尔沃特公司于2003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尔沃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尔沃特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保尔沃特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建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