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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59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5987号

原告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X路戊二号国际港C座601。

负责人李某,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军,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和乔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因特上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四区北京教育考试指导中心D座X室。

本院在审理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因特上戈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负担18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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