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顾某某诉安徽省怀远县双轮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耿某某、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男,生于1974年。

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双轮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

被告耿某某,男,生于1970年。

被告常某,女,生于1970年。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双轮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耿某某、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双轮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顾某某没有任何买卖关系,且其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案应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耿某某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没有任何买卖关系,且其住所地和经常某住地都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X镇X街组X号,本案应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常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没有任何买卖关系,且其住所地和经常某住地都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X镇X街组X号,本案应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耿某某自2008年3月份至今在河南省禹州市常某,且于2009年8月在禹州市未来首府购房居住,故本院作为被告耿某某经常某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被告管辖权异议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双轮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耿某某、常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军

代理审判员:郝建锋

人民陪审员:方磊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长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