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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科百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诉江苏东方综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东民初字第033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03396号

原告北京医科百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X号。

负责人许某,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皮艳霞,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素芹,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方综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星汉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汪某某,男,住(略)。

原告北京医科百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百年网公司清算组)诉被告江苏东方综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综研公司)、汪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年网公司清算组诉称:1999年7月,北京医科百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年网公司)注册成立。百年网公司成立后,就建设医科百年网电子商务应用网络系统一事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多次洽商,并于同年8月31日向被告东方综研公司支付设备及运行服务款项200万元。第二日,百年网公司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正式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和《应用软件平台开发与系统集成服务合同》,约定由东方综研公司向百年网公司提供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服务,进行百年网的总体规划设计,提供所需应用软件平台开发服务。两份合同总金额为x元,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百年网公司所在地。此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未依约向百年网公司交付设备,未建成百年网电子商务应用网络系统。2003年10月,百年网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10月14日百年网公司成立清算组。百年网公司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签订合同后,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现百年网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当初签订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同时,被告汪某某作为百年网公司的签约代表和公司董事,对合同未能履行存在渎职行为,应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共同承担返还百年网公司已付款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百年网公司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和《应用软件平台开发与系统集成服务合同》,由二被告返还百年网公司已付款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系因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本案中,具备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身份条件的,仅为被告东方综研公司,被告汪某某不是本案所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至于汪某某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应否承担相应渎职责任,并非本案合同纠纷中应解决之问题。原告在本案中将汪某某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共同诉讼的必要条件。故汪某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医科百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汪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梁延昊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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