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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因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谢XX,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XX,男。

申请再审人谢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7)唐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XX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离婚前,已经患有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根本不能从事任何民事行为,调解书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产生的。2、该调解书财产分割部分明显存在违法。调解书查明了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等,但是却全部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作为一个应当依法给予照顾和帮助的人,却什么财产也没有分到。

申请再审人提供谢x年4月在南阳市精神病医院的门诊病历及相关体检分析报告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谢XX离婚时精神正常,离婚也是谢XX主动提出来的,且主动提出不要财产,现在有精神病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调解书在2007年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谢XX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马蕊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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