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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立新诉7-11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34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司徒立新(x),男,X年X月X日出生,加拿大公民,护照号:x。

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7-11有限公司(7-x,INC.),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x-2906,达拉斯市北汉斯克尔大道X号(x,x,x-2906,USA)。

原告司徒立新诉被告7-11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徒立新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7日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x)注册了域名x.cn(简称争议域名),并建立以此域名相链接的网站,宣传自己销售的系列产品。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针对争议域名以原告为被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2006年9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争议域名为原告持有、使用,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经审理查明:

2003年3月17日,x.C.LTD.注册了争议域名x.cn,该域名的有效期至2007年3月17日,现该域名仍为x.C.LTD.所持有。

2006年3月16日,7-11有限公司就争议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x.C.LTD.持有的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2006年9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使用。

2006年9月29日,司徒立新以其个人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对于其起诉主体资格问题,司徒立新表示x.C.LTD.是其个人注册的公司,该公司正在申请注销,司徒立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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