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我公司现住所地是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南沿X号永康商务会馆F座,而非注册时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发生变更,但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仍在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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