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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9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3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行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我公司现住所地是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南沿X号永康商务会馆F座,而非注册时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发生变更,但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仍在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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