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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靳某某,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宋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庭审过程中由于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后于2010年2月3日再次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因与内乡县X镇的马XX有生意纠纷而怀恨在心,预谋后多次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让其从山东莱阳过来帮忙,唆使被告人宋某某在山东莱阳购买安眠药,来内乡县X镇将安眠药放在饮料里给马XX“中东菌业加工厂”看大门的李XX喝后将马XX厂里的405斤牛肝菌及360斤黄某肝菌盗走,后销往北京。案发后,被抢物品已追退被害人马XX。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总价值x元。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价格鉴定作价过高。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且一贯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与内乡县X镇的马XX有生意纠纷,在夏馆镇多次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让其从山东莱阳过来帮忙,被告人宋某某携带10片安眠药,到内乡县X镇将安眠药交给李某,被告人李某将安眠药碾碎放在饮料里,由被告人宋某某持放有安眠药的饮料给马XX“中东菌业加工厂”看大门的李XX喝后,李XX熟睡。被告人李某翻门进入马刚立加工厂,翻窗进入仓库,将存放在仓库中的405斤牛肝菌及360斤黄某肝菌盗走,后通过南阳市一货运部的杨XX销往北京。案发后,被抢物品已追退被害人马XX。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总价值x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供述

我和马XX做生意产生有纠纷,我就想把他仓库里的货偷走来弥补一下我的损失。后我就给我们村的宋某某打电话让他来帮忙,并让他从老家买点安眠药,把安眠药放到饮料里给马XX看大门的老头喝掉,等他睡着后再偷。后宋某某带着安眠药来到内乡县X镇,吃饭时我把两片安眠药碾碎后放到饮料中。饭后我让宋某某到马XX加工厂,就说是客户,马XX让来厂里住,我就在外面的马路上等。等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我给宋某某发短信问看门老头睡着没有,他回短信说已经睡着了,我就翻过加工厂的铁门进去,到仓库那里把窗户推开,翻到仓库里,我把里面放的货一件一件从窗户递出来,宋某某在外面接着。我俩把货都拿到厂里院子后,我就给南阳开货运部的小杨打电话,让他安排车来拉货。然后等有将近2个小时,有个小货车过来,宋某某到看门老头屋里把大门钥匙拿出来,把大门打开后又把钥匙放回去了。我们把货都装到车上就走了。当天夜里把货放在小杨的货运部里,到第三天才把货发到北京的徐XX那里。我们一共从马刚立仓库拿走27箱牛肝菌,每箱20多斤重,还有6袋黄某肝菌,其中三个整袋一个半袋,整袋有80斤左右,半袋总共可能有100多斤,这些东西一共有1000斤左右,价值3万多元。

2、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我们村的李某在河南省内乡县作香菇生意,2009年9月份,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内乡县做生意赔了,让我过去帮忙把与他有纠纷的那家香菇偷了弥补他的损失。刚开始我不想帮这个忙,后来李某又打了好几次电话,我也就同意了。2009年9月23日,我在村里的卫生所买了10片安眠药来到内乡,李某把安眠药放到饮料里把我带到一个厂门口,我对看门那个老头说是客户要住在厂里,随后将放有安眠药的饮料让老头喝了,不一会老头就睡着了。李某进到工厂院里打开仓库的窗户,他进去把整箱的香菇往外搬,我在外面接应,东西搬完后李某打电话让货运部来辆车把货拉到南阳。第二天我就回山东莱阳了。我们搬的东西大概有24箱,还有5个袋子,具体装的是什么我不知道。

3、被害人李XX陈述

9月23日夜里有个我不认识的人来厂里住宿,他说是老板马XX让来的,我把他领到客干室,他拿瓶饮料让我喝,喝完后我俩看了一会电视,到9点左右我感觉眼皮困想睡觉,我就到我屋里睡觉了。凌晨4点半我起床看客干室门开着,那人不见了。平时我都是一二点起来上厕所,但是那天夜里我没起来,一直到4点半起来上的厕所。大门钥匙我平时都挂在裤子上,睡觉时衣服放在床头,24日凌晨我起来时衣服还放在床头,大门钥匙也在。

4、被害人马XX陈述

2009年9月25日下午,我发现放在仓库里的27箱及4袋牛肝菌不见了,我赶紧问看门人李XX和我儿子马XX,他们都不知道。听李XX说9月23日夜里有个人来厂里住宿,并说是我安排的,李XX没有怀疑让那个人进到厂里,中间这个人还给李V一瓶饮料让他喝了,喝完没多久就睡着了,直到X号凌晨4点多钟,老李某来发现这个人不见了。X号晚上我没有安排任何人来厂里住宿,我怀疑那瓶饮料有问题,这个事可能是跟我有生意纠纷的李XX干的。

5、证人马XX证言

证明内容同马刚立陈述。

6、证人杨XX证言

2009年9月我曾联系一笔内乡夏馆至北京昌平的货运业务,货物是二十多箱,六个包的香菇等菌类。货主要求那天夜里去的,后我联系谷某某去拉货,大概第二天凌晨二三点钟拉到我货运部,随车的有两个货主,都是男的,操外地口音。

7、证人谷某某证言

2009年9月份有天夜里我到内乡县X镇给别人运输过香菇,是货运部的杨XX联系的,我开车到夏馆街已经夜里十二点多了。是个一个大院子拉的,去时院子里堆着纸箱和编织袋装的东西,总共装27箱和两编织袋,每箱大约二三十斤重,装好后那两个人也坐车上后到小杨的货运部,这两个人是外地口音,听着蛮。

8、证人王XX证言

09年9月份有一天,宋某某到医院找我说他睡眠不好,让我给他开些安眠药,我就给他开了十片安眠药。

9、内乡县公安局公(内)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

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内价认鉴字(2009)X号价格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被抢物品B级美味牛肝菌405斤,价格x元;B级黄某肝菌360斤,价格x元;总价值x元。

11、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辨认马XX“中东菌业加工厂”为案发地点。

12、户籍证明

证实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价格鉴定作价过高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保管人当场使用麻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抢走,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国旺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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