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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诉中国投资行业研究发展中心投融资发展部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93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9304号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1。

被告中国投资行业研究发展中心投融资发展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投资广场A座X室。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中国投资行业研究发展中心投融资发展部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项目评估报告〉撰写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其专利项目或合作项目资料进行专业论证并出具完整的《法律咨询建议书》。按照约定,原告支付了合同款2.8万元,被告出具了《法律咨询建议书》。但原告发现被告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咨询资质,没有资格进行专利项目的法律咨询,完全达不到当初原告和被告签订《〈法律咨询建议书〉撰写合同》的合同目的。基于这个原因,被告曾上北京原告处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法律咨询建议书〉撰写合同》,并要求返还合同款,遭到原告拒绝,期间共花费1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法律咨询建议书〉撰写合同》;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4万元,同时赔偿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汤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国投资行业研究发展中心投融资发展部的详细信息,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所诉被告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现原告汤某某诉讼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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