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弋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周X对戴某某谎称可帮助戴某赁农贸市场摊位,以收取好处费、摊位押金为名,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09年,被告人周X对刘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刘某某在动迁安置中获取更多利益,以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周X以收取动迁安置押金为名,以及父亲手术费和购买模具向刘某某借款等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x元。2010年,被告人周X归还给刘某某人民币x元。
200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对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张某某在动迁安置中获取更多利益,以收取动迁安置押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0年3月,被告人周X对黄某晖谎称系上海金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可以帮助黄某晖参加报关员培训取得报关员资质,以收取报名费、赞助费、押金为名,骗取黄某晖及黄某晖父亲黄某华人民币x元。
上述所骗取的钱款被周X花用。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周X因涉嫌诈骗被害人黄某晖、黄某华钱款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周X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诈骗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钱财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耀明、孙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条复印件、银行转帐单、银行明细查询、申请书、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诈骗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能自愿认罪,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款责令退赔。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胡泰忠
代理审判员张友根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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