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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甲诉潢川县国土资源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志刚。

原审第三人邱某乙(曾用名,邱某宝)。

上诉人邱某甲因诉被上诉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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