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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65岁。

委托代理人高万山,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53岁,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化工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万山,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富平、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3年12月初,原被告双方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送庄村的一座加油站,每年租金x元,期限为五年,自2003年12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19日止。合同约定租赁期满被告不再租赁时,将加油站的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变更到原告名下,不能影响原告正常经营,否则按日租金计算赔偿,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应承担年租金两倍的违约金赔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直至期满,被告不再租赁,却未按约将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变更到原告名下,造成原告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4月7日不能正常经营。原告找被告协商违约赔偿事宜,被告方态度蛮横拒绝赔偿,我认为我们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石油化工公司辩称,原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积极配合原告进行了有关证照的变更,不存在原告诉状中说的“推诿等情形”,因有关证照的办理,有些需要原告自行申请,有些需要原告提供有关资料,如果是因原告自身原因造成变更迟延,与我方无关,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x元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初,王某某作为出租方,石油化工公司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将其位于孟津县X镇送庄段加油站一座租赁给石油化工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自2003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19日止,共5年,租金每年x元,每年交纳一次,约定王某某要配合石油化工公司将加油站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照变更到石油化工公司名下,租赁合同到期后石油化工公司不再租赁该加油站时,将加油站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照变更到王某某名下,不能影响王某某正常经营,否则应赔偿王某某损失,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年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即x元违约金。租赁合同签订后,石油化工公司按照约定向王某某支付了合同期限内的五年租金,但在合同期限内,加油站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照没有变更,石油化工公司也未营业,合同于2008年12月19日到期前,孟津县送庄供销合作社加油点的营业执照、注册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相继超过有效期,且未依法续期,如果要开展加油业务,需重新办理相关证照。合同到期后,为经营加油站需要,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先后于2009年9月15日、2010年1月6日、2010年4月7日为该加油站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2010年6月2日,王某某以双方租赁合同期满后,石油化工公司未按约将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变更至王某某名下,造成王某某在合同到期后至2010年4月7日不能正常经营,构成违约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石油化工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x元、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在被告已向原告足额支付租金情况下,孟津县送庄供销合作社加油点的名称及相关证照未进行变更,加油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相继到期后,原告未依法延续证照期限,导致加油点相关证照失效,故不存在合同到期后被告将加油点的证照变更至原告名下这一情形,原告如想经营加油站,需重新办理相关证照,而原告也确实以自己名义重新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以经营加油站,故原告以双方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石油化工公司未按约将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变更至原告名下,造成原告在合同到期后至2010年4月7日期间不能正常经营构成违约的证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建奇

审判员郭铁成

审判员许兵兵

二O一0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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