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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

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D207-DX室。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亓蕾、杜丽霞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燕、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自由摄影师,曾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的摄影作品。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北青网(www.x.com)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3张(以下简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2、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北青网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公证费1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是自由摄影师,不具有发布新闻的资质。本案涉案摄影作品是时事新闻中的内容,被告实施的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引用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被告自中国网、千龙网、凤凰网转载时事新闻,该行为不属于侵权。被告与被转载网站有合作关系,有权转载涉案摄影作品,因被转载网站上未标明原告的作者身份,故被告在转载时也未标明,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署名权。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原告在起诉前也没有向被告送达侵权通知书及权利证明,根据避风港原则,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原告用型号为x的x牌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辽宁兴城”(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1),分辨率为x。2005年9月13日,原告用型号为x的x牌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高昌故城”(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2),分辨率为x。2005年5月17日,原告用x的x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延安宝塔夜景”(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3),分辨率为x。2006年3月20日、23日、24日,原告用型号为x的x牌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阿坝州风景”(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4、5、6、7、8),分辨率为x。2005年5月11日,原告用型号为x的x牌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呼和浩特世奥酒店”(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9),分辨率为x。2007年5月2日,原告用型号为x的x牌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济南泉州广场”(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10),分辨率为x。2005年7月27日,原告用型号为x的x牌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福州城市风光”(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11),分辨率为x。2004年7月8日,原告用型号为x的x牌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12),分辨率为x。2008年1月5日,原告用型号为x的x牌照相机拍摄完成摄影作品“南京中山陵”(以下统称涉案摄影作品13),分辨率为x。

2010年6月18日,原告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各具风情让老外都失魂的中国顶级小城”,点击搜索结果第二项,进入相关页面后显示北青网上刊登的文章“各具风情让老外都失魂的中国顶级小城(图)-x.com北青网”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1、2、3,并对涉案摄影作品2的左侧进行了剪切、对涉案摄影作品3的右侧进行了剪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2月22日,来源于中国网,文章内容为风景介绍;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地震前的阿坝州绝美风景北青网”,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相关页面后显示北青网上刊登的文章“地震前的阿坝州绝美风景-x.com”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4、5、6、7、8,并对涉案摄影作品4的右侧进行了剪切、对涉案摄影作品5的底部进行了裁切、对涉案摄影作品6的左侧进行了剪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8年5月16日,来源于千龙网,文章内容为风景介绍;再次通过“谷歌”搜索网站输入“中国正在走下坡路的十大城市”,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从衰落指数看中国正在走下坡路的十大城市(图)x.com北青网”,进入相关页面后显示北青网上刊登的文章“从衰落指数看中国正在走下坡路的十大城市”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9、10、11、12、13,并对涉案摄影作品9的右上角的路灯进行了剪切、对涉案摄影作品12的左侧进行了剪切,文章显示刊登时间为2009年10月21日,来源于凤凰网论坛,文章内容为城市介绍。北青网(域名为www.x.com)网站为被告经营的网站。被告就文章转载事宜与凤凰网的经营者签有协议。

庭审中,原告认可曾将涉案摄影作品授权许可中国网使用。另查,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摄影作品、(201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北青网站信息查询资料、公证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依法为著作权人署名并支付报酬。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给著作权人署名、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涉案13幅摄影作品作者为原告,其享有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有权要求使用人为其署名并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登载的3篇涉案文章并非时事新闻,对于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也不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情形,被告关于其使用原告摄影作品可以不经原告许可、不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已转让给中国网,故被告转载中国网上刊登的涉案摄影作品亦需经过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未给原告署名亦未支付报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因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根据被告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确定。鉴于被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时只是根据需要做了部分剪裁,故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修改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的计算方式缺乏依据,主张赔偿数额过高,本院将参照相关稿酬标准,考虑涉案摄影作品使用方式、使用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为本次诉讼发生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删除“北青网”(域名为www.x.com)上刊登的涉案摄影作品。

二、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北青网”(域名为www.x.com)首页位置就涉案侵权行为连续两周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人民币1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亓蕾

代理审判员杜丽霞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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