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集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0285号

原告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北京集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北京集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北京集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主管。

原告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农配送公司)与被告北京集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酒店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农配送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某某,被告集美酒店公司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农配送公司诉称,2008年7月20日,我方与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我方为被告供应粮食、食用油、肉类等原料,并由我方向被告提供存放养殖海鲜及水产品的鱼缸。合同中约定了结账日、迟延付款补偿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向被告提供了鱼缸并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被告自合同签订后,仅从我处订货29天,供货金额总计x.71元,后被告在未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前,与其他供货商订货,且被告应在2008年9月20日支付货款,但被告无任何理由至2008年9月26日才付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集美快捷酒店供货合同》;2、被告支付付款补偿金6610.57元;3、被告原价(价值5000元)收购原告提供的鱼缸,;4、被告支付合同补偿金5569.9元。

被告集美酒店公司辩称,我方同意解除与原告方的供货合同。我方未能及时结款是因为原告与我方的账目未对清,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约定账目未对清时不承担欠款补偿金,故我方不应该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对于原告提供使用的鱼缸,供货合同中规定由原告提供给我方使用,并无使用费用,更没有规定我方应按原告提供的价格收购鱼缸的条款,我方没有任何理由收购原告的鱼缸。原告货物价格过高,我方多次与原告协商,但原告一直未在价格上进行调整。我方一直未与其他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也未向其他供货商订货。我方是在原告不提供供货价格表,无法从原告处正常采购的情况下为了维持正常经营不得不直接从集市采购菜品。故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天地农配送公司(合同乙方)与集美酒店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了《北京集美快捷酒店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2008年07月20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间,向甲方供应粮食、蔬菜、食用油、肉类、蛋类、海鲜及水产品、豆制品、调料等原料;在集美快捷酒店吉祥阁餐厅内存放养殖海鲜及水产品的鱼缸由乙方提供,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帮助,养殖及日常维护由甲方负责;结账方式为月结,每月10日为对账日,每月20日为结账日,乙方凭甲方出具的签收证明到甲方财务结账;甲方未能及时结款时,每日向乙方缴纳欠款的5%作为补偿金(另注:如账目未对清时除外)。合同签订后,天地农配送公司依约向集美酒店公司提供了鱼缸,并按集美酒店公司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08年8月19日止,天地农配送公司向集美酒店公司供货,货款总金额为x.71元,集美酒店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支付了2008年7月2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的货款为x.48元。天地农配送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向集美酒店公司开具金额为x.23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集美酒店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天地农配送公司开具金额为x.23元的转帐支票一张,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19日的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北京集美快捷酒店供货合同》、转账支票,被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北京集美快捷酒店供货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天地农配送公司要求解除《北京集美快捷酒店供货合同》,被告集美酒店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天地农配送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集美酒店公司亦应依约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供货合同中约定:20日为结账日;甲方未能及时结款时,每日向乙方缴纳欠款的5%作为补偿金(另注:如账目未对清时除外)。被告集美酒店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才向天地农配送公司开具支票支付货款,且集美酒店公司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其账目未对清,集美酒店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合同约定。故对于集美酒店公司有关迟延支付货款是由于双方账目未对清,故不同意支付补偿金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付款补偿金6610.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原价收购提供的鱼缸以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补偿金5569.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集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集美快捷酒店供货合同》。

二、北京集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补偿金六千六百一十元五角七分。

三、驳回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五元,由北京天地农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七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集美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炎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