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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9199号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模板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原告奥宇模板公司提供的被告博大建设公司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送达均不能送达,而且原告奥宇模板公司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台市博大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强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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