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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家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常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湖南火龙(略)事务所(略)。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谭某某表示愿意认罪,并服判,其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0)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国安

审判员陈红

代理审判员李雁宾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庞湛玉

校对责任人:陈红打印责任人:庞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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