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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松原市职工住宅合作社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298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个体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松原市职工住宅合作社。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代码证号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樊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职工住宅合作社民间借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借款x元,承担诉讼费2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008年11月26日,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执行中,已将标的款x元、诉讼费2100元、截止2008年11月27日的迟延履行利息x元,合计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承担执行申请费3081.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2008年11月28日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并明确表示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方德

代理审判员王长杰

代理审判员李洪建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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