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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劳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叠民执字第128-4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桂林化工机械厂退休工程师,住(略)。

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09年开始,提取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X路X号顶楼的每年的年租金(含税金)(面积:20㎡,现出租给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桂林市商业银行凤北路支行,账号:x。直至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以本院通知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钟兴民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周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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