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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泉与衡南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绍泉:

你诉衡南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09)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对学校2005年未推荐你参评,2008年你未向学校提交参审申请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调阅原卷进行了审查,现已复查完毕。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院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理由如下:根据湘职改(2001)X号《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你参评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审查与推荐单位是你所任职的学校,而不是衡南县教育局。2005年、2008年度,你所任职的学校并没有推荐你参评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你提出的“2005年,衡南县教育局强迫我给他人让步,2008年,学校执行上级指示不予我报名”的申诉理由既缺乏事实根据,又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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