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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刘某某与翟某、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原告王某甲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明生,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豆献威,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高某,又名高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刘某某与被告翟某、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明生、豆献威,被告翟某、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刘某某诉称,2009年6月30日二原告与二被告订立合伙协议一份,自愿进行合伙经营。2010年2月3日,双方自愿散伙,经合伙清算,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数额为x元,并定于2010年4月3日还清。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拒绝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翟某、高某辩称,合伙经营属实,但是散伙没有经过清算,原告所出示欠条系伪证,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对该欠条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0日,王某甲、刘某某作为一方与翟某、高某一方经自愿协商,合伙经营遂平县X乡杜赵林场(位于遂平县X路徐福记工业园南门对面)。2010年2月3日,因合伙问题,王某乙(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王某甲、刘某某之女)与王某丙(王某丙,男,汉族,1981年1月出生,系王某甲、刘某某之子)受其父母王某甲、刘某某的委托,与翟某、高某协商处理散伙事宜。经协商,由王某乙代笔拟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根据协商,双方同意将两家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作废,并将协议金额(¥x元),及后期卖沙、租房收入¥x元(双方各分一半),合计:¥x元转为翟某、高某欠王某甲、刘某某的欠款,翟某、高某保证两个月内(即2010年4月3日之前)以现金的形式全额付清此人民币壹拾叁万陆千柒佰伍拾元(¥x元)的欠款。在欠条下方签字确认栏,翟某、高某签名确认。欠条最下方署名日期为2010年2月3日。逾期后,翟某、高某未予清偿,王某甲、刘某某遂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甲、刘某某提供2010年2月3日欠条一份,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及本院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豫检苑司鉴中心(2010)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欠条的真伪问题。关于欠条的真伪,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院经征询双方意见后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签字确认:高某、翟某的签名字迹,是高某、翟某书写。二被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以鉴定程序违法(是否使用显微镜、文检仪等仪器二被告不在场)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向二被告进行笔迹取样后,使用相关仪器进行甄别的过程,系其独立完成该项鉴定工作的过程,不需要当事人现场予以监督。故二被告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根据该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书应予采信。且关于欠条的真伪情况,原告提供两份证人证言,内容相互印证。其中一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证言证明内容均与鉴定结论相符,进一步印证了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综上,二被告辩称欠条虚假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与被告系个人合伙,说明双方在合伙之初,有一定相互信任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合伙过程之中,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处理合伙事务,以利于共同发展,谋取共同利益。在合伙出现分歧后,经平等协商,二被告自愿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款x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该欠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偿还该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某甲、刘某某款x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10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其他诉讼费575元(原告垫付),共计4830元,由被告翟某、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会

审判员李刚

人民陪审员黄某设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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