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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周某与被告上海某贸易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

原告周某

被告上海某贸易中心

原告史某、周某与被告上海某贸易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贸易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周某诉称:原告从被告处购得本市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一套,入住后不久,房屋东、南、北窗便渗漏水。被告修过几次,均不见效果。导致房屋内墙起壳、地板起翘发霉、物品霉变。房屋出现的渗漏水现象,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现请求判令被告更换房屋内东、南、北窗,杜绝漏水,修复因渗漏旨趣的墙体、地板。

被告上海某贸易中心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市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由被告开发。原告于2004年4月向被告预购,并于2005年11月28日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原告入住使用后,发现房屋东、南、北窗在下雨天渗漏水,经物业部门几次维修无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因案情需要,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要求鉴定部门提出修缮意见。经鉴定部门检查发现:“被检测房屋渗墙面渗漏水损坏集中在三个卧室窗台处,主要由于上述房间外墙窗安装间隙处未采取防水措施以及窗外侧窗台板排水坡度较小等因素,导致下雨天雨水通过窗框与墙面、窗型材之间间隙进入室内;部分窗台板与空调板连通,排水坡度不够造成的排水不畅,加剧了渗漏水的程度”。修缮建议:1、三个卧室外墙彩钢窗重新拆换,注意做好窗框与墙面交界间隙的防水处理;增大室外窗台泛水坡度,防止雨天积水或倒泛水。2、南卧南墙、北卧北墙以及东卧东墙修粉涂料;三个窗户的木窗套拆换。3、施工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家具及装饰的遮盖保护。

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沪房鉴(001)证字第2010-X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造成系争房屋渗漏水主要是“外墙窗安装间隙处未采取防水措施以及窗外侧窗台板排水坡度较小”、“部分窗台板与空调板连通,排水坡度不够造成的排水不畅”等因素。这些渗漏水因素均系房屋工程质量问题,该问题在房屋竣工时已客观存在,而至今未予修复,属于被告作为系争房屋开发商的保修范围,被告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并根据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提出的修缮建议,积极履行修复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贸易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进行修复(修复方案以“沪房鉴(001)证字第2010-X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提出的修缮建议为准)。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6000元,由被告负担(由本院预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玉丽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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