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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职务侵占罪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2007年4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8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治安大队抓获,2009年9月1日移交宝塔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又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对白某某判处的刑期进行了补正。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延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又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白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2月3日到2007年2月17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许志虎(已判刑),经事先预谋,伙同高培云、李德平(已判刑),先后多次利用许志虎担任南钻三厂采油大队泵油车驾驶员的职务便利,贩卖许志虎负责运送的原油12车(次)共计58.4吨,价值x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利用许志虎担利用泵油车驾驶员运输原油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原油58.4吨,价值x元,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白某某上诉提出,案发后作案工具依维柯车没有随案移交,而由被害单位销毁,原判仅以被害单位即宝塔区建设煤矿所出具的书面证明确定侵占原油58.4吨,证据不足。同案犯李德平也参与12车(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他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月初,白某某在宝塔区碾庄沟挡住宝塔区建设煤矿暨南泥湾采油三厂泵油车驾驶员许志虎,让许志虎将从采油厂拉的原油偷卖给他,约定每车原油1000元,许志虎并给白某某留了电话号码。2007年2月初的一天,白某某雇用李德平为其开车。2007年2月3日下午5时许,白某某联系许志虎同意后,许志虎驾驶南泥湾采油三厂的陕x泵油车,将在采油区拉的一车5吨原油,在宝塔区河庄坪小沟沟里(桃树山隧道前),打到白某某雇用李德平驾驶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李德平驾车将油拉到枣园收油点,其间白某某驾驶陕x桑塔纳车负责望风。白某某销赃后得赃款2200元挥霍,未给许志虎付1000元赃款。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07年1月初,他在碾庄沟挡住宝塔区建设煤矿暨南泥湾采油三厂开油罐车的许志虎,让许志虎将采油厂拉的原油偷卖给他,许志虎问他一车油多少钱,他说给1000元后许志虎同意了,并给他留了电话号码。2007年2月初的一天,他开租来的陕x号桑塔纳轿车在延安卷烟厂附近遇到了李德平,他让李德平给他开两天车,当时也没有说干什么,只说不会亏待李德平的,李德平同意了。在贩卖原油中途,他和李德平谈过付钱的事,他说要么每月1500元,要么每趟100元,李德平也同意。2007年2月3日下午5时许,他开着陕x号桑塔纳轿车把李德平从延安卷烟厂拉到河庄平小沟沟口,沟口放一辆白某依维柯车,车牌号他记不清了,他给李德平说就开这辆依维柯车,里面有个暗油罐,一会有人开泵油车往依维柯车里倒油,他在卷烟厂的十字路口等,随后他开车走了,并给许志虎打电话说让把泵油车开到桃树山隧道前(即河庄坪小沟)。过了一会,李德平开依维柯车找到他,他开桑塔纳车在前面走,李德平在后面跟着,他们到枣园的一个后沟里卖给叫小龙的人,卖得2200元。当晚,他请许志虎吃饭、登记房间花了400元,给了许志虎1000元,其余的他花了。

2、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初,他在碾庄沟里拉原油时被白某(白某某)挡住,让他把油区泵的油偷卖给他,他问白某“一泵”(一车)多少钱,白某某说给1000元,他同意了,并互相留了对方的电话号码。2007年2月3日下午5时许,白某给他打电话说让把泵油车开到桃树山隧道前(即河庄坪小沟沟里),他把车开到后,发现停放一辆白某依维柯车,只有司机一个人。司机说他是白某叫来的,他就给依维柯车打了一泵油车。白某在电话中说给他1000元,但要等到把油卖了后再给他钱,他当时同意了。这次白某没有给钱。

3、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初,他在延安二道街“王某”练歌房遇见崔涛,他俩相互留了电话号码。2007年2月3日,崔涛给他打电话让给他开车,他当天下午来到延安卷烟厂附近,白某(白某某)开桑塔纳车把他拉到河庄坪小沟沟口,停放一辆白某依维柯车,里面有个暗罐装着一罐原油,白某让他把依维柯车开到枣园收油厂,他把车开到后把原油倒在地上挖的一个坑里。他当时想肯定是“黑油”,因为依维柯车里装一个暗罐,在沟里装油又有人盯着。后来通过他和“虎虎”(许志虎)的拉话得知,白某买“虎虎”的一车原油出1000元。

(二)、2007年2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许志虎伙同泵油工高培云在南泥湾采油三厂采油区泵的一车5吨原油,由白某某联系许志虎在桃树山隧道前打给李德平驾驶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李德平将原油拉到枣园收油点,其间白某某驾驶陕x桑塔纳车负责望风。白某某销赃后得赃款2300元挥霍,未给许志虎付赃款。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07年2月4日下午5时许,他给许志虎打电话让把泵油车开到桃树山隧道前,他又联系的李德平并送到依维柯车停放的地方,还给李德平说和第一次一样把油拉到枣园沟里的收油点倒下,随后他就走了。李德平把油送到后,他和收油的“小龙”联系后取得2300元油钱。

2、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4日下午5时许,白某给他打电话说让把泵油车开到桃树山隧道前,开依维柯车的还是那个叫“二兵”(李德平)的司机,油倒完后白某没有给他钱。这次他厂的泵油工高培云跟着,也知道他卖油一事。

3、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4日下午5时许,他把依维柯车开到桃树山隧道前,白某开桑塔纳车跟着照人,到沟里后来了一辆泵油车,给他的依维柯暗罐里打了3吨多原油。当时,在场的人有开车的“虎虎”,另外还有一个跟车的,年龄有三十八九岁。他把原油装好后开到枣园沟里的收油厂。

4、被告人高培云供述,2007年2月4日下午5时许,他把100#井原油泵到泵油车后,他和许志虎开车到桃树山隧道前(即河庄坪小沟沟里),许志虎把车停下,路边停一辆白某依维柯面包车,车上有两个人他不认识,许志虎说这就是收油车,里面装个暗罐,说完他就下车把泵油车上的管子插到依维柯车里,卖了4吨多,当时没有给许志虎付钱。

(三)、2007年2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许志虎送油,许志虎在桃树山隧道前给李德平驾驶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打原油5吨,李德平将原油拉到枣园收油点,其间白某某开车负责照人。白某某付给许志虎赃款1500元被挥霍。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7日下午5时许,白某(白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送油,在同样的地点他又给倒了一车,白某给了他1500元,剩余的1500元说随后再给。

2、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7日下午5时许,他把依维柯车开到桃树山隧道前,白某开车负责照人,那辆泵油车给依维柯暗罐里打了3吨多原油。这回泵油车上只有开车的“虎虎”。他把原油装好后开到枣园沟里的收油厂。

(四)、2007年2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许志虎送油,许志虎在桃树山隧道给李德平驾驶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打原油5吨,李德平将原油拉到枣园收油点。其间白某某负责望风。白某某还付给许志虎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8日上午9时许,他在桃树山隧道又给依维柯倒了一车,司机还是那个叫“二兵”的,白某在路边照人并给了他1000元。

2、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8日上午9时许,采取同样的方法给依维柯暗罐里打了3吨多原油。在场的有开泵油车的“虎虎”、白某和他。他把原油装好后开到枣园沟里的收油厂。

(五)、2007年2月12日上午9时和下午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许志虎分两次在桃树山隧道给李德平驾驶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打原油共计10吨,均由李德平将原油拉到枣园收油点,其间白某某开车负责望风。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和下午5时许,白某给他打电话要油,他在桃树山隧道又给依维柯倒了两车原油。

2、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采取同样的方法给依维柯暗罐里打了3吨多原油。在场的有开泵油车的“虎虎”、白某和他。当天下午5时许,在同样的地点又倒了一车原油。

(六)、2007年2月13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许志虎送油,许志虎伙同泵油工高培云在桃树山隧道口给李德平和卢某驾驶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打原油5吨,白某某给了许志虎一部三星牌SGH-D838型号手机抵了3000元油款。李德平和卢某将原油卖到枣园的收油点。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13日早晨5时许,白某给他打电话要油,他在桃树山隧道口给白某的依维柯倒了一车原油。白某说没有钱,他就把白某的一部三星手机要走顶了3000元钱,手机型号记不清了。

2、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13日早晨5时许,他给他未婚妻卢某某的弟弟卢某打电话,让跟他去学车。他俩把依维柯车开到河庄坪沟里,白某开桑塔纳车负责照人,许志虎将泵油车的原油给依维柯暗罐里打了3吨多原油,他把原油送到枣园沟里的收油的。当时泵油车上有开车的“虎虎”和第二次即2月4日跟泵油车的那个中年人。当天到二道街后,他问白某给他怎样挣钱,白某说按月是1500元,按趟是100元,他同意按趟算。

3、被告人高培云供述,2007年2月的一天早晨5时许,他把219#原油泵到泵油车后,他和许志虎开车到桃树山隧道前(即河庄坪小沟沟里),许志虎把车停下,路边停一辆和2月4日一样的白某依维柯面包车,许志虎下车把泵油车原油倒在依维柯车里,卖了4吨多,当时没有给许志虎付钱。收油的依维柯车上有两个人,其中开车的是上次开车的,一个跟车的,大约十七八岁。

4、证人卢某证言证明,2007年2月13日早上4时许,他姐夫李德平给他打电话说,李德平开一辆白某依维柯车,让他跟着学车,他去后和李德平把车从枣园开到河庄坪沟里,来了一辆泵油车给依维柯打了3吨多原油,随后他们把原油拉到枣园的一个沟里,倒在地上挖的坑内。当时,白某开桑塔纳车跟着他们的车,泵油车上有一个叫“虎虎”的人和一个三十七八岁的人。

(七)、2007年2月15日上午9时和下午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许志虎分两次在桃树山隧道口给李德平和卢某驾驶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打原油共计10吨,均由李德平和卢某将原油拉到枣园收油点,其间白某某开车负责望风。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他在桃树山隧道后给白某的依维柯车倒了一车原油。这回依维柯车上除了那个驾驶员外,还有一个十八九岁的后生跟车。当天下午5时许,在桃树山隧道后给白某的依维柯车倒了一车原油。白某负责开车照人,两次都没有给钱。

2、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他和卢某把依维柯车开到河庄坪沟里桃树山隧道后,许志虎给他们车上打了3吨多原油,随后送到枣园收油厂。当天下午5时许,他在河庄坪沟里又拉了一次。白某两次都是负责开车照人。

3、证人卢某证言证明,2007年2月15日早上4时许,他和他姐夫李德平把车开到桃树山隧道,来了一辆泵油车给依维柯车打了3吨多原油,随后他们把原油拉到枣园的一个沟里,倒在地上挖的坑内。泵油车上只有一个叫“虎虎”的人。

(八)、2007年2月16日上午9时和下午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许志虎分两次在桃树山隧道给李德平开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打原油共计10吨,均由李德平将原油拉到枣园收油点,其间白某某负责望风。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他接到白某的电话后,在桃树山隧道口倒了一车原油。当天下午5时许,又倒了一车原油。白某两次都是开车照人,都没有给钱。

2、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他在同样的地点拉了3吨多原油。当天下午5时许,他在同样的地点又拉了一次。白某两次都是开车照人。

(九)、2007年2月17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许志虎送油,许志虎在桃树山隧道给李德平和卢某驾驶的依维柯车暗罐中打原油过程中,许志虎、李德平、卢某被南泥湾采油三厂保卫科的人当场抓获,白某某驾车逃跑。当场收缴依维柯车及原油3.4吨。

上述事实,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志虎供述,2007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白某打电话让其把车开到桃树山隧道等他的车,他到了后看见白某的依维柯面包车停在那里,司机和一个不认识的小后生在等他,他将车内油管放到依维柯车厢暗罐内,当给依维柯车倒了半罐约两吨多原油时,被他厂保卫科的人抓获。

2、被告人李德平供述,2007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他和白某、卢某在同样的地点装油时,他和卢某、虎虎(许志虎)被南泥湾采油三厂保卫科的人抓住,白某某驾桑塔纳车跑了。

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07年2月17日早上,他先给许志虎打电话让把泵油车开到桃树山隧道前,他说他现在没有钱,能不能用他的三星牌手机顶账3000元钱,许志虎同意了。他随后给李德平打电话让到他住的开元宾馆把手机拿上,再乘出租车到桃树山隧道前,原油泵好后把三星手机给了许志虎。上午10时许,他分别给李德平和许志虎打电话,手机都关了,他意识到可能出事了,退房后跑了。

4、证人卢某证言证明,2007年2月15日早上4时许,他和他姐夫李德平把车开到河庄坪沟里,白某开桑塔纳车跟着他们。来了一辆泵油车给依维柯车装了一半时,被油矿保卫科的人抓住。

5、宝塔区建设煤矿出具证明,2007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他矿保卫科干警在河庄坪小沟将驾驶泵油车正在盗卖原油的许志虎等人抓获,当场查扣依维柯车一辆,收缴车内原油3.4吨。

另查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治安大队于2009年8月29日在西安南大街华航风格酒店X房间,将网上通缉的被告人白某某抓获后,于2009年9月1日移交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有:

1、延安市宝塔区建设煤矿证明信证明,宝塔区建设煤矿与南泥湾钻采公司三厂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国有企业。

2、宝塔区建设煤矿便函及劳动合同续订书证明,许志虎于2002年被建设煤矿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2010年7月31日止。从事泵油车驾驶员工作,负责把原油从油井安全运回矿选油站。

3、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及建设谋矿的证明信证明,高培云于1989年被建设煤矿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从事泵油工作。

4、宝塔区建设煤矿证明信证明,陕x泵油车每车泵油吨位为5.5吨。

5、宝塔区建设煤矿保卫科现场认定证明,许志虎等人盗卖原油的依维柯车的容积为5.599立方米,可容纳原油5吨。

6、宝塔区建设煤矿证明信证明,建设煤矿碾庄采油区X#、101#、111#、160#、161#、219#、100#日产原油总量为12.78吨。

7、宝塔区建设煤矿保卫科证明信证明,经2007年4月25日核实,碾109#、101#、111#、160#、161#、好100#、219#油井,从2007年2月1日至2月18日共丢失原油70余吨。

8、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净原油52.56吨(含水原油58.4吨,含水率10%),价值x元。

9、宝塔区建设煤矿保卫科说明证明,2007年4月27日,在许志虎、李德平、卢某的指认下,保卫科和桥沟刑警中队于2007年2月19日将位于枣园乡X村一非法收油窝点取缔,现场收缴原油8.6吨,并交回该矿销售科。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2月3日,白某到延安天瑞汽车租赁公司租陕x号桑塔纳轿车,因为他不认识白某,白某叫来张某某,用张某某的证件并交了3000元押金,他才把车租给白某。2007年2月27日,他从凤凰派出所将此车领回。

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7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李德平处扣押依维柯车一辆,车内有暗罐。2月18日,从许志虎处扣押三星SGH-838型手机一部。

12、移交单证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将网上逃犯白某某抓获,并于2009年9月1日移交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13、延安宝塔区区建设谋矿便函证明,2008年5月,该矿对许志虎等四人倒卖原油的陕x号依维柯车依法销毁。

14、宝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明,被告人许志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被告人李德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高培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15、户籍证明信证明,白某某,曾用名李X,小名白某,生于X年X月X日。

16、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证明,他于2007年2月3日和2月4日倒贩原油用的是同一辆依维柯车,车牌号他记不清了,2月17日倒贩原油用的是另一辆依维柯车,车牌号是陕x。前一辆依维柯车他借给收油的小龙后,不知什么原因车被烧毁,小龙赔给他x元。后他又通过李德平在安塞花x元买的车牌号为陕x的依维柯车。他倒贩原油用的车牌号为陕x的桑塔纳轿车,是从延安天瑞汽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租的,2月21日因为他欠别人的钱被凤凰派出所扣了,2月27日被延安天瑞汽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领回。他们用依维柯车共拉了12车原油。

17、被告人李德平供述,第一辆依维柯车拉了两回原油后,听白某(白某某)说被火烧了,车牌号他也记不清。第二辆依维柯车的暗罐是他和白某、崔涛一起到延安南三十里铺焊的,车牌号是陕x。他是给白某拉油,每趟100元,他至今也没有得到钱。

18、被告人许志虎供述,他系南泥湾采油三厂陕x泵油车驾驶员,并用该车卖油,从2007年2月3日至2月17日,共给白某(白某某)卖了十二车原油,每车5吨,共计60吨。他卖给白某的原油是从他厂油区X#、109#、101#、219#、111#、160#、161#油井泵的。

综上,被告人白某某共参与作案12车(次),其中既遂11车(次),未遂1车(次),侵占原油58.4吨,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与许志虎勾结,利用许志虎在宝塔区建设煤矿从事原油运输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高培云、李德平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白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作案工具依维柯车当即被扣押,并对该车内的罐体进行测量,可容纳原油5吨,且许志虎供述每车原油为5吨,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预谋,并多次组织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显系主犯,原判对其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建理

审判员闫小虎

代理审判员梁懿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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