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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现年63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锋,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现年37岁。

被告:刘某某,女,现年19岁(临颍县雪蓝狐服饰店原营业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章,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锋、郑某某,被告刘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李某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临颍县开设的雪蓝狐服饰门店,是一个体经营户,在经营中雇用刘某某为该店营业员,并负责管理经营该门店的货物,门店的钥匙由其刘某某保管,二○○九年十月十七日我们发现该门店的衣服稀少,经被告清点后,皮草衣服丢失7件,价值x元,经询问被告情况,她蛮不讲理,报警后公安人员对被告进行了调查,至今没有什么音信。被告又离店到别处务工,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x元财物损失费。

被告辩称:原告在临颍县X路中段有两个门店,东边的是“绿珊瑚”门市店,由店员尼小娜负责,西边是“雪蓝狐”皮草店我任营业员,两个店各有一把钥匙,两个店采取的是保安公司联网布控安全措施,密码由尼小娜掌握,只有揭开密码我才能用钥匙打开雪蓝狐店门。原告诉称丢了七件皮草衣服,让我赔偿x元的诉称,原告既无直接证据,又无间接证据,真的丢失皮草衣也应自负其责,因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临颍县X路设有两个服装门市店,两个门店东西相邻,东边门店为“绿珊瑚”,由一个服务员负责,西边门店名为“雪蓝狐”皮草店,由服务员刘某某负责。二○○九年九月下旬被告受雇于原告在“雪蓝狐”皮草店为营业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500元,另外加有提成。在二○○九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原告到门店发现衣服稀少,询问被告刘某某,并让其刘某某盘点,被告刘某某直到下午盘点后认可衣服少了七件,等下班后才告诉了原告,经原告询问被告衣服丢失情况,双方发生了争执,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于二○○九年十月十七日对被告刘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问:你店里面丢失衣服的事你知道不知道。答:“我今天才知道的。”问:你把你知道丢衣服的事讲一下。答:“今天上午我老板娘在我们店里说,店里面的皮草咋这么稀,我们的店是“雪蓝狐皮草店”,我是店里面的服务员,下午五点多钟,我们店里面由我盘了盘货,发现少了七件皮草衣服,价值x多元”。问:你店里面一共有几个服务员。答:“我们店里面有两个服务员,我的门店是“雪蓝狐皮草店”,另一个是“绿珊瑚服装店”,服务员叫尼小娜,我们是两个店,店门钥匙是各自拿各自屋里的钥匙”。问:你能确定衣服(皮草)是什么时候丢失的。答:“昨天下午6:00多钟,这几件皮草还在店里,当时还有人试穿,快下班时有朋友郭蒙雅,大木罗的来找我,我们一块把尼小娜送到垃圾场,尼小娜让我们两个回去了”。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雪蓝狐皮草店”共丢失七件皮草衣服。货号分别为:5159,6239,0917,9106,913,126。5195(2680元×2件)=5360元,6239(3680元×1件)=3680元,0917(1230元×1件)=1230元,9106(3880元×1件)=3880元,913(900元×1件)=900元,126(800元×1件)=800元,总计金额为x元。

另查明:临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对原告报警“雪蓝狐皮草店”、“绿珊瑚服饰店”的保安公司联网布防、撤防信息情况调查。(有漯河市保安公司信息资料在卷证明)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十七日用户临颍县X路“雪蓝狐皮草店”和“绿珊瑚服装店”报警防区的资料显示,两门店在二日内没有盗窃报警显示。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受雇于原告在临颍县X路“雪蓝狐”皮草店的服务员为事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雇佣劳动关系,被告承认二○○九年十月十七日本人负责的门店内丢失七件皮草衣服,价值x元的事实存在。但被告不认可丢失衣服是自己的责任,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可被告又提供不出丢失衣服不属本人责任造成的相关证据,被告刘某某作为该门店的唯一的负责人,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对接收的衣服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被告在工作中的过失不慎丢失衣服,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货物损失应负70%的主要责任。原告在雇佣服务员时,没有做到严密的把关手续,平时疏忽对雇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雇员在工作中造成的过失,也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x元。

本案诉讼费200元,被告刘某某承担140元,原告李某某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唐玉龙(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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